湖州刑事律师李广健谈取保候审的逻辑与路径以及后续辩护工作
发布日期:2026-09-06 作者:李广健律师
浙江湖州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微信)
取保候审,只是嫌疑人暂时不予羁押获得自由,但不等于案件终结,它只是等候审查起诉与审判的过渡。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取保逻辑大不相同,即公安关注是否干扰侦查,是否窜供,是否逃避侦查,检察院则评估羁押必要性即不予羁押是否有现实的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即便被取保候审了,案件仍会推进,切勿放松警惕,应主动配合律师去争取后续不起诉或缓刑。许多委托人、嫌疑人误认为,人已经从看守所出来、办理了取保候审,就觉得案子就没有什么大事了,甚至误以为万事大吉了,不再需要继续聘请律师帮助了。现实中大量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就解除已经聘请的律师或者不再聘请律师继续跟进案件,最后被起诉,甚至判决实刑收监。取保只是变更强制措施,不等于无罪,不等于撤案,不等于案件终结,更不等于与缓刑划等号。
上面讲到公、检两家都可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审查逻辑、考量重点完全不同。
湖州律师李广健提醒: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条件大致如下:
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取保候审。现有证据达不到侦查标准,暂时不适合继续羁押,但侦查机关可以继续补充收集证据。后续一旦获取到新的有罪证据,案件会继续推进,不排除重新报请逮捕。
2. 基本证据已经固定,考虑到不是暴力犯罪,社会危险性。事出有因且主观恶性小,无串供、毁灭证据、逃跑、再犯新罪的风险,即便释放在外,也不影响侦查继续开展。
南浔律师李广健提示:检察院阶段同意取保候审的条件大致如下:
案件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不会直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之后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院审查逮捕与否考量以下几点:
第一,证据基础:现有证据能不能证实存在犯罪事实;
第二,刑罚条件:涉案行为可能判处的刑期较短,一般在三年以下;
第三,社会危险性:即便构成犯罪,有没有羁押的必要;取保在外会不会妨害诉讼、会不会再实施新的犯罪。
有前科劣迹,尤其是构成累犯的,会显著拉高逮捕风险;侦查阶段尚有取保空间,到审查逮捕环节,不捕的难度会明显上升。
律师在公安阶段申请取保候审,与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不能用同一套文书反复提交。二者审查逻辑不一样,打动办案人员的核心事实、说理角度完全不同,这是律师的基本功问题。
成功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辩护的起点,不是终点。即便已经被取保候审,律师还要在后续积极争取后检察院的不起诉、法院审理的缓刑或者从轻量刑等,任何中途解除委托律师辩护都是不可取的或者说有可能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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