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开设赌场案件中赌资数额的司法认定与辩护要点

发布日期:2026-08-31    作者: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开设赌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赌资数额是决定罪的量刑是否升档至情节严重的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基础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旦被认定情节严重,量刑直接提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沈阳刑事律师汪国辉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大量当事人及家属对赌资、流水和违法所得三个和金额相关的概念混淆,认为银行卡的全部流水直接等同于赌资,最终造成对自身案件量刑预期远远超出实际的刑期。尤其网络开设赌场案件,里面的资金反复流转,账面流水动不动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是其中大量的流水是依靠循环投注,有的甚至是正常的经济往来,不能直接全部计入赌资。这也是这类案件辩护工作的重要突破口。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赌博犯罪里的赌资包含作为赌注的、换取筹码的、通过赌博赢取的,这三种。网络赌博案件里赌资一般是投注或者赢的点数乘以点数对应的实际金额。像有些赌场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游戏道具充当筹码投注的,需要按照购买虚拟物品实际支付资金来认定赌资。同时针对专门接收和流转赌资的账户,如果被告人无法说明资金合法来源那么相关资金都可以认定为赌资。但这只针对赌场运营或者代理所使用的涉案账户,其他参赌人员日常使用的银行卡不能这样广泛的被认定,更不能只要账户出现一笔和赌博相关的转账,就推定账户内全部资金都属于赌资。
 
 
一、循环投注产生的重复流水,是否应当计入赌资
 
网络赌博存在特殊的资金循环模式就是参赌人员使用一笔本金,赢钱之后再次投入下注,可以不断充值、投注还可以提现,会不断产生新的交易流水。举个简单案例,一个参赌人员投入10万元本金,反复下注数十次,银行流水可以累计达到200万元。但是从资金的起始点来看,当事人实际拿出来的本金只有10万元,200万流水是同一笔资金反复加入赌局形成。所以流水不等于赌资,反复投注叠加出来的虚高流水应当在侦查的时候予以剔除,不能简单将后台显示累计的金额直接作为赌资的数额,会造成金额上的虚高导致量刑过重。
 
二、涉案银行卡内合法往来资金需要排除
 
不少赌博人员并没有专门办理银行卡用于赌博,直接使用自己日常工资卡或者储蓄卡,账户当中混杂工资收入、亲友借款、生意往来、家庭日常转账,同时掺杂部分赌博资金。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时会直接把该账户全部进出金额统计全部计入涉案里。办理这类案件的辩护工作就需要逐笔梳理银行流水,区分资金性质,把和赌博行为没有关联的正常交易,结合聊天记录、借条和交易合同等证据,依法从指控赌资当中扣除。单纯一张银行卡有赌资进出并不代表卡内所有资金都具备赌博属性,这一点在庭审质证环节必须充分解释。
 
三、赌资数额不等于违法所得
 
赌资指向全部用于赌博投注的资金总额,违法所得就是当事人实际从赌博活动当中赚取到手的钱。部分案件会出现概念混淆,用高额赌资流水直接推定为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实际上完全有可能出现赌资流水巨大,但是当事人实际到手的获利很低的情况。按照司法解释:网络开设赌场的赌资累计三十万元以上或者抽头渔利累计三万元以上就可认定情节严重,就会达到五年以上量刑档次。沈阳刑事律师汪国辉提醒家属:一定要分清数额是赌资还是违法所得,这两个数值对量刑的影响完全不同,千万不要被账面上巨大数字直接吓住,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去核对证据。
 
现实当中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赌资如何计算,面对办案机关出具的流水统计表,直接签字认可,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指控金额特别高,这个时候再想调整,辩护难度非常大。所以当事人被传唤之后,面对数额相关,千万不要盲目认可,对有异议的部分一定要及时提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