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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律师谈固定总价合同中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6-08-30    作者:李广健律师
固定总价合同中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浙江湖州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微信)
  一、基本案情
  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案涉项目工程,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5000万元。某建设集团公司完成大部分施工任务后,双方解除合同。后来,其余工程由第三人施工完成。某建设集团公司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某建设集团公司因与某置业公司就如何结算自己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产生争议。起诉后如何处理?
二、律师视点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总价固定、风险分配明确、结算简便等特点。但实践中设计变更、合同解除、第三方介入施工等情形,当事人就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时,采用价款比例法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才是最公平的办法。
 三、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某建设集团公司完成部分施工任务,剩余工程由第三人施工。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就如何计算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等,分别计算出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5500余万元,全部工程价款为5000余万元,两者相除得出比例系数90%,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5000万元乘以该比例,确定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最终判决:某置业公司向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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