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恐吓也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武汉刑辩律师刘新谈入罪标准
发布日期:2026-08-29 作者:刘新律师
“追逐”和“拦截”是在公共场所追赶别人、挡住去路不让走,虽然没有肢体接触,但能让人产生被追赶的恐惧感。“辱骂”和“恐吓”更常见,当众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别人,或者用威胁性语言让对方感到害怕,比如说“你小心点”“这事儿我记下了”。这些行为表面上看不伤人,但伤的是人格尊严和精神安全感,法律保护的范围本身就包括这两样。
当然,并不是所有骂人、吓人的行为都算犯罪。法律给这类行为设了一个门槛,叫“情节恶劣”。什么样的算情节恶劣?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比如多次实施辱骂、恐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拿着凶器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针对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等群体实施的;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就清楚了。邻里之间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产生矛盾,一方长期在对方家门口辱骂、恐吓,搞得人家不敢出门、没法正常生活,这就可能够得上“情节恶劣”。再比如,在网上对他人进行长期的辱骂、威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分: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辱骂、恐吓,一般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范围。但有一个前提,如果经过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仍然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性质就变了,就可能构成犯罪。
很多人觉得骂几句、吓唬几句是小事,但在法律上这可能不是小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面临的就是刑事追责。遇到纠纷,有话好好说,实在解决不了走法律途径,别因为一张嘴给自己惹来刑事风险。
以上内容均为普法知识交流,不构成个案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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