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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出罪路径与免罚条件

发布日期:2026-08-28    作者:李荣维律师
——基于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的实证分析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的罪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非法持有枪支罪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入罪门槛较低——只要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即可能构成犯罪,而“枪支”的认定标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与持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常存在较大争议;其二,量刑幅度跨度大——从管制、拘役直至七年有期徒刑,同一罪名下的处理结果差异显著。实务中的痛点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涉案枪形物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认定标准不一,行为人出于收藏、娱乐等目的持有低动能气枪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存在争议,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如何影响最终处理结果缺乏统一尺度。
当事人普遍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只要持有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就必然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实刑。事实上,非法持有枪支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必须判处刑罚,还受到枪支类型与致伤力、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动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多重影响
下文将以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为样本,结合李荣维律师的办案实践,系统梳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出罪路径、免罚条件与辩护策略。
二、核心发现: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揭示的四大裁判规则
经对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中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有1件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多件适用缓刑以及个别判处管制的案件。这些案例揭示出非法持有枪支罪出罪与从宽处理的四条核心裁判规则。
(一)枪支类型与致伤力是决定社会危害性评估的基础——低动能气枪存在出罪空间
法院在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量刑时,首先会严格区分涉案枪支的类型。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其社会危害性评价体系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存在本质区别。对于前者,法院会综合考量其外观、材质、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改制等因素,若经评估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则存在从宽处理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空间。而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因其本身具有强大的杀伤力,法律对其持严格的管控态度,即使最终未造成实际损害,也通常会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
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许撤回起诉案中,2016年8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到被告人于某家中搜查,搜查出9支仿真枪和2发手枪弹。于某供述其于2006年至2007年间通过互联网及商场购买9支仿真枪,经测试完好后收藏家中。经鉴定,其中5支气枪均以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6J/cm?、2.8J/cm?、3.4J/cm?、2.4J/cm?、5.6J/cm?。于某申请重新鉴定后,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确认送检的5支疑似气枪均为以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超过每平方厘米1.8焦耳的枪支。另查明,于某系退伍军人,转业后在鞍山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服役期间和转业后曾屡次受表彰,并曾参加抗洪抢险等重大任务,平时表现良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于2020年7月6日提出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于某非法持有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但枪口比动能较低,发射物为BB弹,且出于个人爱好收藏,在单位表现一贯良好。综合上述情节,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该案的裁判要旨在于: 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经综合评估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入库编号为2024-05-1-048-001
实务启示: 李荣维律师在处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时指出,辩护律师应当首先审查涉案枪支的类型与致伤力。于某案表明,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气枪案件,不能仅以数量达到入罪标准就简单定罪。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渠道、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一贯表现等证据,综合论证社会危害性较小,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不起诉。
(二)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严格认定,切割销毁不能免除罪责
与低动能气枪案件相对,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案件,司法机关持严格管控态度。制式枪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即使行为人将枪支切割销毁,只要经鉴定能够拼成完整枪支,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仝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中,2018年年底,仝某将其持有的一支单管猎枪、一支双管猎枪、一支气枪切割之后丢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渗水坑。2019年5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仝某带领侦查人员在渗水坑中打捞出疑似气枪一支、疑似猎枪二支(切割散件)。随后在其家中及公司办公室查获疑似步枪弹9发、疑似手枪弹25发、疑似小口径弹84发、疑似猎枪弹药11发等物品。经鉴定,疑似气枪为以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枪支(气枪零部件);疑似单管猎枪、双管猎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零部件);查获的子弹均为制式弹药。一审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仝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仝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仝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和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于2018年年底予以切割丢弃,但上述事实有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应当依法认定并追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致使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仝某非法持有上述枪支及军用子弹34发和其他非军用子弹95发,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的裁判要旨在于: 疑似枪支经鉴定系制式枪支零部件,且能够拼成完整枪支的,可以认定为枪支。在将疑似枪支切割销毁的案件中,如能经鉴定或其他方式证实疑似枪支系制式枪支零部件,并且能够拼成完整枪支,则可以证实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因此,将非法持有的制式枪支切割销毁后,经鉴定能够拼成完整枪支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实务启示: 李荣维律师在处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时强调,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辩护空间相对有限。仝某案表明,销毁行为不能改变非法持有的性质,更不能免除罪责。辩护律师应当将辩护重心放在从宽情节的争取上——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是实现从宽处理的重要路径
在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是否具备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是影响最终刑罚轻缓化程度,乃至能否适用缓刑的关键因素。这些情节能够有效证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再犯可能性减小,从而为法院依法从宽处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杨某国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中,2014年至2019年,杨某国自制枪支1把;1991年,杨某国购买枪支1把,并曾于1997年将该枪支借予朋友,后者于2015年左右归还。2020年5月19日,侦查人员在询问杨某国疑似改制射钉枪问题时,杨某国主动供述枪支藏放地点。在搜查过程中,杨某国主动拿出短枪状物1把、长枪状物1把,以及弹药若干。经鉴定,长枪状物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制式枪支;短枪状物可填装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弹药,枪管贯通且可击燃底火,具备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法院认定杨某国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供述,系自首;杨某国主动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系立功。最终,杨某国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该案的裁判要旨在于: 数罪并罚案件中,行为人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如何减轻处罚以及如何数罪并罚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其一,先减后并原则——先减轻处罚,再予以并罚;其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一个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只能使用一次;其三,重罪减轻处罚原则——选择量刑最重的罪减轻处罚,最能体现减轻处罚的效果。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中((2025)川0722刑初89号),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张某房屋院子外的排水管处查获了两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定张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二支,情节严重,但鉴于其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冯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中((2021)川1623刑初212号),冯某持两支非制式枪支与陈良飞打猎后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21年4月22日,冯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定冯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实务启示: 李荣维律师在处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时指出,自首、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核心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引导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对于火药动力枪支案件,虽难以争取无罪,但通过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叠加,仍有可能争取缓刑
(四)弹药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阻断从宽处理的可能
非法持有弹药的数量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并不必然意味着无罪。若行为人随意处分弹药,如赠与他人,而该他人利用该弹药实施违法犯罪并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人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从而构成犯罪。
周某山非法持有弹药案中,周某山与梁某系同学关系。2017年,梁某以打猎为由多次向周某山索要子弹。同年秋季,周某山在自家仓房内找到一盒用于口径枪发射的三角牌子弹约40余发以及猎枪子弹五六发,并将这些子弹全部赠与梁某。2019年3月25日下午,梁某持购买的枪支并使用周某山赠送的三角牌子弹,先后将五人杀害。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梁某车辆中发现一个三角牌子弹包装盒,盒内装有4枚“普通级三角牌5.6mm运动长弹”。周某山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一审判决周某山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周某山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再审认为,周某山明知其所持子弹具备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亦明知法律规定对枪支、弹药严格管控,仍将子弹赠与梁某,其行为对公共安全及枪支、弹药管理制度产生的潜在危害不但没有随着转移行为而消失,且处于流动状态的弹药增加了现实危险性。虽然周某山非法持有弹药数量未达到“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入罪标准,但其将非法持有的弹药赠与梁某,梁某使用该弹药造成五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周某山赠与的弹药系梁某持枪杀人所用弹药的直接来源,赠与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该案的裁判要旨在于: 行为人非法持有的弹药数量未达到相关入罪标准,但是将弹药赠与他人,致使该人利用弹药实施违法犯罪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论处。
实务启示: 李荣维律师在处理涉及弹药的案件时强调,对弹药的任何处置都必须极其审慎。周某山案警示,一旦弹药失控并引发严重后果,即使持有数量未达到入罪标准,仍将面临刑事追诉。辩护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对于非法持有的弹药,正确的处置方式是主动上缴公安机关,而非赠与他人或随意处置。
三、方法论支撑:“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的运用
上述案例所揭示的裁判规则,为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但知道规则与运用规则之间,隔着一套系统化的方法论。
李荣维律师在近二十年的刑事辩护执业实践中,总结提炼出了一套以证据解构、罪名辨析、程序合规为核心的“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以下就该体系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展开论述。
第一,证据解构——审查枪支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控方的证据链条通常由枪支的查获与鉴定、被告人供述等环节构成。枪支鉴定意见是认定涉案物品是否属于枪支的核心证据,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证据环节
枪支鉴定意见的审查: 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来源是否与案件物证具有同一性。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还应当审查枪口比动能的测定方法是否科学、测定结果是否准确
“枪支”属性的审查: 涉案枪形物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于某案表明,即使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的法定标准,法院仍可综合考量枪支的外观、材质、致伤力大小等因素,认定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不作为犯罪处理
李荣维律师在处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时,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尤为细致。他指出,鉴定意见是此类案件中最核心的证据,辩护律师应当从检材来源、鉴定方法、鉴定结论的确定性等维度进行全面审查。如果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疑点,应当及时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第二,罪名辨析——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枪支罪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交叉,但刑事处罚的门槛远高于行政处罚。准确辨析罪与非罪的界限,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
非法持有枪支罪与行政违法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于某案中,法院正是因为综合评估后认定社会危害性较小,才不作为犯罪处理。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涉案枪支的类型与致伤力如何?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什么?是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第三,程序合规——审查自首的认定与从宽情节的构建。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自首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能否从轻、减轻处罚乃至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律师应当将自首、认罪认罚等程序性情节的争取作为辩护的重要内容。杨某国案中,行为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供述,被认定为自首。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推动当事人在各个诉讼阶段完成相应的从宽情节的构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四、创新路径:“低动能气枪综合评估型出罪”的实务探索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于某案揭示了一条独特的出罪路径——低动能气枪综合评估型出罪
在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的气枪,只要数量达到入罪标准(2支以上),通常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2018年“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改变了这一局面。该批复明确要求,对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于某案正是这一裁判规则的典型实践。于某非法持有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数量上已超过入罪标准(2支以上),但法院综合考量了枪口比动能较低、发射物为BB弹、出于个人爱好收藏、一贯表现良好等情节,最终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低动能气枪案件,不能仅以数量论罪。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枪支的致伤力、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一贯表现等多重因素,全面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实务启示: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时,始终关注枪支的类型与致伤力。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气枪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以下证据:枪支的外观特征与材质、发射物类型、购买渠道与价格、实际用途(收藏/娱乐而非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是否受过表彰)、是否主动配合调查等。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论证“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完整链条。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争取不起诉或撤回起诉。
五、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人民法院入库案例非法持有枪支罪无罪、不起诉及从宽处理案例的系统研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非法持有枪支罪并非一律入罪。 于某案表明,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持有低动能气枪的案件,经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非法持有枪支罪虽适用范围广泛,但“枪支”的认定需综合考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通道不可堵塞
第二,枪支类型与致伤力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气枪,存在出罪或从宽处理的空间;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法律持严格管控态度,即使切割销毁也不能免除罪责。辩护律师应当首先审查枪支的类型与致伤力,据此制定差异化的辩护策略。
第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是实现从宽处理的重要路径。 杨某国案、张某案、冯某案表明,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叠加可以产生显著的从宽效果。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推动当事人在各个诉讼阶段完成相应的从宽情节的构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第四,对弹药的处置必须极其审慎。 周某山案警示,即使持有弹药的数量未达到入罪标准,但若将弹药赠与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非法持有的弹药应当主动上缴公安机关,而非赠与他人或随意处置
第五,鉴定意见的审查是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枪支鉴定意见是此类案件中最核心的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检材同一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本文以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为样本,结合李荣维律师近二十年刑事辩护实践与独创的“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系统梳理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出罪路径与免罚条件。样本来源涵盖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等权威渠道,分析方法以案例实证分析为主,力求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实践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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