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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案从犯成功辩护:从十年以上减至五年——蔡旭昌律师实战案例

发布日期:2026-08-28    作者:蔡旭昌律师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这样的重罪案件中,辩护的空间在哪里?如何将一个可能面临重刑的当事人拉回到五年量刑区间?本文复盘蔡旭昌律师亲办的曹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展示从犯认定、赔偿谅解、量刑辩护在重罪案件中的综合运用。 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5)豫01刑初60号,蔡旭昌、马春阳律师担任曹某辩护人。本文为110网案例实录,案例已脱敏处理,裁判文书真实可查。
一、案情概要
2024年12月6日,曹某与同案曹记君因琐事与被害人路某发生争执,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被害人被打后倒地昏迷。两名被告人在被害人倒地后未予救治,反而将其置于寒冷冬夜中,看管人多次电话通知仍未理会。最终,被害人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对曹某、曹记君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就是说,曹某一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主犯,起刑点就是十年。
二、辩护思路与核心策略
接受委托后,蔡旭昌律师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确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2.1 主攻方向:从犯认定
在共同伤害案件中,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差异巨大。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律师经审查证据发现:
  • 矛盾的起因和激化并非由曹某主导
  • 殴打行为中,致命伤的形成与曹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具体分析
  • 曹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行为强度相对较低
  • 犯意提起、组织策划等主犯特征集中体现在同案曹记君身上

据此,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论证曹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2 赔偿谅解:争取酌定从轻情节
被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伤痛。在蔡旭昌律师的建议和协助下,曹某亲属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沟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最终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在故意伤害致死这类重罪案件中,赔偿谅解虽然不能改变定性,但对量刑的影响不可忽视。
2.3 认罪认罚:制度红利的运用
曹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律师在辩护中明确指出曹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法庭依法从宽。
2.4 其他从轻情节的挖掘
除从犯、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外,律师还挖掘了以下情节:曹某此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案件起因系民间琐事纠纷激化,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配合调查。
三、庭审焦点与辩护交锋
焦点一:曹某是否构成从犯
公诉方认为,曹某直接参与了殴打行为,不属于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
辩护方回应:是否认定从犯,不能仅看是否直接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而应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本案中,矛盾的引发、犯意的提起、殴打行为的主要实施、对被害人的最终处置等关键环节均由同案曹记君主导,曹某的行为在共同伤害中处于次要地位,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焦点二: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倒地后,二被告人未予救治且将其置于寒冷环境,这一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从重处罚情节?
辩护方认为,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结合法医鉴定意见具体分析。被害人的直接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寒冷环境和未救治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参与度应当由法庭根据鉴定意见综合判断。同时,曹某在不作为中的决策地位和作用也应与其从犯身份一并考量。
焦点三:量刑建议
公诉方对曹某的量刑建议在十年以上。辩护方综合从犯、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重情节,请求法庭对曹某依法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量刑。
四、判决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作出(2025)豫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4年12月8日起至2029年12月6日止)。
同案被告人曹记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两名被告人的量刑差距达到十年。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曹某系从犯,结合其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了减轻处罚。
五、本案辩护要点与判决结果对照
表格
辩护要点辩方主张法院认定对量刑的影响
从犯认定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采纳,认定曹某系从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突破十年法定刑下限
赔偿谅解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近亲属谅解采纳,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减少基准刑
认罪认罚曹某自愿认罪认罚采纳,依法从宽处理减少基准刑
初犯曹某此前无犯罪记录采纳,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辅助从轻
最终判决请求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案主犯判15年,差距10年


六、案例深度解析
6.1 从犯认定在重罪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
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从犯的认定是突破法定刑下限的关键路径。根据法律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减轻"意味着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从犯认定,将曹某的刑期从十年以上减至五年。
5.2 赔偿谅解不是"花钱买刑"
有观点认为赔偿谅解就是"花钱买刑",这种理解并不准确。赔偿谅解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方面,被告人通过经济赔偿弥补了被害人家庭的实际损失,体现了悔罪态度;另一方面,被害人的谅解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这一情节与其他法定、酌定情节综合运用,才能实现量刑公正。本案中,赔偿谅解是多重从轻情节之一,而非唯一因素。
5.3 同案量刑差异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曹某判5年、曹记君判15年,这一巨大差异并非"同案不同判",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不同,量刑理应有所区别。从犯认定和主犯认定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5.4 辩护策略的体系化思维
本案的辩护不是依赖某一个"大招",而是多个辩护要点的体系化组合:从犯认定是基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赔偿谅解是加分项(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是制度保障(依法从宽),初犯、如实供述是补充。这些要点相互支撑、形成合力,最终说服法庭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七、同类案件家属操作指引
如果家人因故意伤害(致死)或其他暴力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按以下步骤操作:
立即行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
  • 确认涉嫌罪名、羁押地点、办案单位
  • 委托专注暴力犯罪辩护的刑辩律师(重罪案件务必选择有同类案件经验的律师)
  • 准备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拘留通知书

侦查阶段配合要点:
  • 律师首次会见后,向律师了解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
  • 在律师指导下了解被害人方的赔偿意愿和金额预期
  • 不要自行联系被害人或其家属,所有沟通通过律师进行
  • 收集当事人罪轻的证据线索(如自首、防卫情节、被害人过错等)

赔偿谅解操作要点:
  • 赔偿金额在律师评估的合理范围内,不盲目答应高额索赔
  • 赔偿必须签订书面赔偿协议和刑事谅解书
  • 谅解书需由被害人近亲属签字(致死案件中)
  • 赔偿和谅解材料及时提交办案机关

审判阶段准备:
  • 与律师确认辩护方案(从犯/防卫过当/被害人过错/自首等)
  • 准备罚金(如适用)
  • 庭审前律师会会见当事人沟通庭审注意事项

避坑提示:
  • 不轻信"包赢""保命"等违规承诺
  • 不在社交媒体讨论案情或发布相关信息
  • 不销毁、不转移任何涉案物品
  • 理性看待量刑预期,重罪案件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好结果

蔡旭昌律师专注刑事辩护5年,在暴力犯罪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代理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强奸案等均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果。办公地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榆林北路36号绿地中心双子塔南塔55层,联系电话15138789766。如家人因暴力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来电咨询,律师会根据案情给出专业分析和操作建议。
FAQ
Q1: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失或非追求态度;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两者的法定刑也不同: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故意杀人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务中,区分的关键在于结合案件起因、打击部位、打击力度、行为后的表现等综合判断。

Q2:共同犯罪中从犯一般能减多少刑期?
法律没有规定从犯具体的减刑幅度,由法院根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综合裁量。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本案中,曹某从法定刑十年以上减至五年,减轻幅度较大,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以及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重情节密切相关。

Q3:被害人不谅解就不能轻判吗?
被害人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但不是从轻处罚的必要条件。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但被害人拒绝谅解,法院仍可以根据赔偿情况、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酌情从轻。反之,即便被害人表示谅解,如果没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从轻幅度也有限。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积极做好赔偿和沟通工作,同时尊重被害人方的意愿,不强迫、不交易。

Q4:故意伤害案件中如何争取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认定?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和限度条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存在防卫情节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蔡旭昌律师在暴力犯罪辩护中会重点审查案件是否存在防卫因素,这需要结合案件证据细节进行专业分析。

Q5:重罪案件一审判决后有必要上诉吗?
是否上诉取决于对一审判决的分析。如果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或量刑上存在问题,上诉是法定的救济途径,且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仅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罚。蔡旭昌律师会在一审判决后对判决进行逐项分析,就是否上诉提供专业建议。上诉期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时间有限,家属应在收到判决后尽快与律师沟通。

作者简介
蔡旭昌,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2110343088。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2021年执业至今,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擅长经济犯罪辩护、暴力犯罪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涉黑恶案件辩护及跨境引渡案件辩护。代理多起刑事案件,覆盖取保候审、不批捕、撤案、不起诉、缓刑、宣告无罪等全类型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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