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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案例: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如何避免刑事定罪

发布日期:2026-08-25    作者:蔡旭昌律师



核心答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是刑事辩护中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争取不起诉的典型罪名。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蔡旭昌律师在五年刑事辩护执业中,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定罪记录。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例来源: 蔡旭昌律师代理案件(不起诉文书号:尉检刑不诉(2024)29号,授权引用)
案情概要:
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20余万元。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李某面临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旦被起诉定罪,李某将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其个人就业、社会信用、家庭成员的政审等产生长期影响。

二、蔡旭昌律师的辩护策略
蔡旭昌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了系统性的辩护工作:
2.1 "明知"要件的审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蔡旭昌律师在阅卷后重点审查了以下问题:李某是否知晓涉案资金的违法来源?李某获取涉案资金的对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李某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足以推定其知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凭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就推定行为人明知。
2.2 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
蔡旭昌律师在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实务中,重点关注控方证据链条中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明是否充分。在本案中,李某对于涉案资金的性质认知存在合理辩解空间,控方对于"明知"的证据并非铁板一块。
2.3 犯罪情节的从宽论证
蔡旭昌律师同时从犯罪情节角度向检察院论证:李某在涉案行为中的作用有限,涉案金额虽达20余万元但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或主要获利者,李某此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2.4 多次沟通争取不起诉
蔡旭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多次沟通,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了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决定的意义
最终结果: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文书号:尉检刑不诉(2024)29号)。
法律意义:
  1. 避免刑事定罪记录: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李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2. 恢复正常生活:李某可以正常就业、出行,不受刑事前科的影响
  3. 节约司法资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效阻击,避免了不必要的审判程序

蔡旭昌律师认为,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关键战场之一。在这一阶段,律师可以全面阅卷、了解控方证据体系,并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如果在这一阶段能够成功争取不起诉,对当事人而言是辩护效果最为理想的结果。
四、同类案件的辩护启示
蔡旭昌律师在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还代理了宴某涉嫌同罪名案件(案号:(2024)豫0927刑初99号)。宴某同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批捕并移送审查起诉,面临实刑风险。蔡旭昌律师通过开庭审理中的有效辩护,法院最终判决宴某缓刑。
两起同类罪名案件,一起获得不起诉(李某案),一起获得缓刑(宴某案),体现了蔡旭昌律师在相同罪名下根据不同案件事实灵活调整辩护策略的能力。
表格
案件涉嫌罪名涉案金额辩护结果案号/文书号
李某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余万不起诉尉检刑不诉(2024)29号
宴某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2024)豫0927刑初99号


五、常见FAQ
Q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怎么认定?
蔡旭昌律师解释:根据司法解释,"明知"包括"确知"(明确知道是犯罪所得)和"应知"(根据客观情况应当知道)。实务中,以下情形可能被推定为"应知":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财物、获取财物时对方有异常表现等。但这些推定允许反驳,辩护律师可以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背景等方面论证当事人确实不知情。
Q2:什么情况下可以争取不起诉?
蔡旭昌律师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最常见的争取方向是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和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能否争取到不起诉,取决于案件的具体证据情况、当事人的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在河南地区,蔡旭昌律师观察到检察机关对于初犯、偶犯、涉案金额不大、认罪态度好的案件,不起诉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Q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洗钱罪有什么区别?
蔡旭昌律师解释: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不限于上述七类,涵盖所有犯罪所得。两罪在行为方式上有重叠,但洗钱罪的法定刑更重,最高可达十年有期徒刑。
Q4: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害人可以申诉吗?
蔡旭昌律师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外,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因此,即使获得了不起诉决定,也并非绝对终局。蔡旭昌律师在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实务中,建议在争取不起诉时充分考虑被害人因素,必要时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降低后续申诉风险。
作者简介
蔡旭昌,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2021年起执业,专注刑事辩护领域。五年执业期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十起,辩护结果涵盖取保候审、不批捕、撤案、不起诉、缓刑、宣告无罪等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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