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离婚银行存款等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6-08-24    作者:李广健律师
离婚银行存款等纠纷案
浙江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微信)
  一、基本案情
  原告辛某(女)和被告仇某于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2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24年4月分居。辛某曾于2024年8月起诉要求与仇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25年2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仇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辛某称仇某名下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43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仇某称该43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19万元左右,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仇某称辛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0万元,要求依法分割。辛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5564账户自2024年10月1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24年11月11日该账户余额为580元。二审审理期间,应仇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辛某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自2022年10月20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辛某于2023年8月1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30000元转至案外人张某名下。辛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仇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仇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玉器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侄女的借款,但仇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仇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二、 律师视点
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次起诉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仇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辛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辛某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仇名下银行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仇某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5564账户内的130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仇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仇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仇某名下银行存款,可以少分。辛某主张对仇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三、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准予仇某与辛某离婚;仇某名下银行的存款归辛某所有,辛某名下银行账号的存款归辛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