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新能源电梯曳引机”技术秘密侵权案——南浔律师

发布日期:2026-08-24    作者:李广健律师
“新能源电梯曳引机”技术秘密侵权案
浙江衡汉律所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
    一【基本案情】浙江某电梯A有限公司的39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另一家电梯B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承包一条生产线以及车间开展经营活动,其中11人于2025年初离职后即入职另一家电梯公司。2025年底,A公司发现B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新能源电梯曳引机技术信息(以下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4件专利,且B公司推出的新能源系列型号电梯,涉嫌侵害涉案技术秘密。A公司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3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侵害了A公司的涉案2套新能源曳引机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60万元。
    二、【律师视点】
  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电梯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通过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B公司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法院在总体判令B公司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并将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A公司;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考虑B公司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在整体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基础上,不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还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充分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坚定决心,有利于营造高质量创新发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