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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二审改判无罪辩护成功案

发布日期:2026-08-23    作者:李广健律师
非法经营二审改判无罪辩护成功案
浙江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微信)13645727755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一些地区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外地粮油公司,非法经营数额18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主动退缴非法获利5,000余元。2025年12月30日,被告人冯某主动到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其自首、退赃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冯某于2024年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225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律师点评】
1. 对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225条前3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 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本案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咨询电话13645727755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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