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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基于股权转让形成欠款,不能以民间借贷案由主张

发布日期:2026-08-23    作者:李广健律师
债权人基于股权转让形成欠款,不能以民间借贷案由主张
   浙江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微信)13645727755
 
案情简介:2022年,杨某退出化工公司并转让其所持股份,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杨某出具20万元欠条,并约定其中10万元待张某贷款后还。后杨某据此起诉,法院生效判决支持10万元诉请,并以张某未贷款为由,未支持该10万元。2024年,杨某以张某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法贷款为由,起诉张某偿还余下10万元。
 
法理分析:①本案并非杨某向张某借款所引起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是杨某向化工公司退股时,张某作为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给予杨某因退股所产生的分红款而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故杨某起诉时主张张某归还借款10万元,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②生效判决已认定诉争10万元系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且杨某无证据证明张某阻止条件成就,故裁定驳回王某起诉。
 
律师观点:债权人基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主张民间借贷借款返还,又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的,遭法院应驳回起诉实属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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