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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知识产权律师张晓:最高法修改著作权司法解释,三处变化值得关注

发布日期:2026-08-21    作者:张晓律师
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著作权司法解释的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涉及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范围等重点问题,对创作者、使用者和法律工作者都有直接影响。沈阳知识产权律师张晓围绕此次修改的三个核心变化,谈谈理解和分析。
一、“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变了
按照原来的规定,只有著作权人自己把作品公开出去,或者授权别人帮忙公开,才算“发表”。如果作品是被别人擅自泄露、盗发的,著作权人本人并没有主动公开的行为,那这个作品算不算“已经发表”,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答案。这次修改把这个限定去掉了,以后只要作品被公开了,不管是谁干的,都算“公开发表”。这样创作者的发表权更容易受到保护,用别人作品的人也要多加留意:不能因为作者本人没主动发过,就随便拿来用。
二、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了,但新增了限制
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将合理使用的对象限定为“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这次修改调整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删去“室外”二字。这个变化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保持一致,将合理使用的范围从“室外”扩大到所有“公共场所”,包括美术馆、展览馆等。以前只有在室外公共场所才能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合理使用,现在在室内公共场所也可以了。
但修改也附加了一个限制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比如你在美术馆拍了一张雕塑照片发朋友圈,属于合理使用。但把这张照片打印出来做成装饰画挂在自家店里,或者做成海报公开陈列,就可能超出合理范围了。
三、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不能随意“搬到”网上用了
以前法律允许报纸、期刊之间相互转载文章,不用提前获得作者同意,只要事后付稿费就行,这叫法定许可。这次修改明确了两点:一是一份报纸如果出了电子版,内容和版面跟纸质版完全一致,那这份电子版也可以适用这个法定许可;二是网站之间、网站和报纸期刊之间相互转载文章,都不适用法定许可,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付报酬。只有纸质媒体之间(以及跟纸质版完全一样的电子版)相互转载才能走法定许可这条路,互联网上的转载不能套用这个规则,得老老实实去要授权。
四、几点建议
创作者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公开后,可以更明确地主张发表权被侵犯。使用者需要注意,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意味着更多“免费使用”的空间,但新增的限制条款也划定了边界,不能把合理使用的成果进行商业性再使用,网络转载时不要轻易援引“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作为抗辩理由。法律从业者需要重新审视“发表”的认定标准、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定许可的抗辩空间,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也值得关注。
司法解释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对著作权保护边界的重新划定。张晓律师作为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建议相关主体关注修改内容,及时调整创作、使用和维权策略,避免因不了解新规则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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