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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行医致鉴定不能,过错推定主要责任

发布日期:2026-08-07    作者:刘荣广律师
无资质行医致鉴定不能,过错推定主要责任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患者宋某因“颈肩部疼痛伴头晕2天”前往A医院就诊,医院以“项痹病、混合型颈椎病”将其收住中医科。入院当日下午,患者在理疗室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突发摔倒、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宣布临床死亡。
患者家属委托我方代理本案维权。接受委托后,我们并未直接提起诉讼,而是先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固定医院的违法违规事实。经健康局调查核实,确认医院存在两项核心违法行为:一是为患者提供中医诊疗的张医生、李医生二人均未取得中医执业资质,存在中医科、疼痛科人员混用、无资质行医的严重违规;二是病历书写严重不规范,甚至存在引用其他患者检验结果的情形。卫健局据此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处罚。
随后我方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以“存在无资质人员诊疗、病历资料真实性存疑”为由,作出不予鉴定的退件说明。在缺少直接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我方依据《民法典》过错推定规则,主张医院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A医院存在诊疗过错,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判决医院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5万余元。
二、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本案是典型的“鉴定不能型”医疗损害纠纷,常规维权路径完全走不通,代理过程中面临三大核心难题:
(一)鉴定程序直接受阻,核心证据缺失。
司法鉴定是医疗损害纠纷中认定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核心依据,但本案因医院无资质行医、病历真实性存疑,被鉴定机构直接退件。缺少鉴定意见,患方极易因“举证不能”被驳回诉讼请求,这是本案最大的维权障碍。
(二)自身疾病极度凶险,因果关系抗辩极强。
患者最终死因为心脏主动脉夹层瘤破裂致心包填塞,该疾病本身隐匿性强、破裂后死亡率极高,医院以此为核心抗辩,主张死亡完全是自身疾病自然进展的结果,与诊疗行为、人员资质均无关联,试图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三)行政违法与民事责任存在断层。
无资质行医属于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全责。司法实践中,法院仍需审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仅凭行政处罚很难直接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如何将行政违法事实转化为民事赔偿的有力依据,是本案的法律适用难点。
(四)病历瑕疵程度认定存在裁量空间。
病历引用他人检验结果虽属违规,但尚未达到完全伪造、篡改病历的严重程度,能否据此适用过错推定、以及推定的责任幅度,均存在较大的司法裁量空间,结果不确定性强。
三、代理思路与诉讼策略
针对本案“鉴定不能、疾病凶险、违规明确”的特点,我们制定了“行政先行固定证据、过错推定破解僵局、因果关联逻辑补强、责任比例务实主张”的全链条代理策略,成功突破了鉴定不能的死局。
(一)前置行政查处,用公权力固定核心违法事实。
我们没有贸然起诉,而是先向大姚县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对医院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
重点核查中医科诊疗人员的执业资质、执业范围,查实两名核心诊疗人员无中医执业资质、超范围执业的违法事实;
封存并核查全部病历,发现并固定病历引用其他患者检验结果、书写严重不规范的证据。
最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国家机关的公文书证形式,将医院的两项核心违法事实予以法定化确认,为后续诉讼中的过错推定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前置步骤。
(二)精准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破解鉴定不能的举证困境。
针对司法鉴定退件、无鉴定意见的局面,我们主动转向《民法典》第1222条的过错推定规则,从两个层面论证医院应当被推定存在过错:
违反法律与诊疗规范的法定情形:医院安排未取得中医执业资质的人员独立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民法典》第1222第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病历失实导致鉴定不能,不利后果应由医院承担:病历资料存在引用他人检验结果的情形,真实性、完整性存疑,是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直接原因。医疗机构负有保证病历真实、完整的法定义务,因病历瑕疵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鉴定不能的,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病历保管义务人即医院承担,不能由无过错的患者家属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三)补强因果逻辑,建立诊疗过错与死亡的法律关联。
针对医院“自身疾病致死、与资质无关”的抗辩,我们从临床逻辑与过错责任两个层面,建立诊疗过错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联:
漏诊层面:主动脉夹层的不典型表现即为颈肩背部疼痛,与颈椎病症状高度相似,具备专业资质的医师应当对颈肩痛患者排查心血管致命病因。正是因为诊疗人员无中医执业资质、不具备完整的内科鉴别诊断能力,才将高危的主动脉夹层误诊为普通颈椎病,完全遗漏了对致命疾病的排查,直接延误了患者的确诊与救治时机。
诱发层面:电针、推拿等中医理疗操作,会对患者身体产生刺激与外力作用,完全可能成为主动脉夹层破裂的诱发因素。无资质人员对治疗禁忌认识不足,盲目实施理疗操作,对夹层破裂存在诱发作用。
抢救层面:患者突发病情恶化后,无资质人员不具备规范的重症抢救能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抢救效果。
通过三层逻辑论证,清晰说明了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非与死亡无关,而是贯穿了误诊、治疗、抢救全流程,与患者死亡结果存在明确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务实主张责任比例,争取最优裁判结果。
我们没有盲目主张医院承担100%全责,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提出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诉讼主张:
患者自身的主动脉夹层是死亡的基础性疾病,该疾病本身凶险、死亡率高,即便规范诊疗也存在救治失败的风险,完全归责于医院不符合客观医学规律;
医院存在无资质行医、病历失实两项严重过错,是导致漏诊、诱发破裂、鉴定不能的主要责任方,应当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该主张既符合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法律原则,也契合司法实践的裁判尺度,最终得到了两审法院的全部采纳。
四、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法院审理认为,A医院存在无资质行医、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情形;因医院原因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相应不利后果由医院承担;结合患者自身疾病的凶险性,酌定医院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判决:A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5万元;
二审裁判: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患方主张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医院主张自身无责、应重新鉴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比例划分适当;医院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准许。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评析与办案心得
本案是“无鉴定意见仍胜诉”的典型医疗损害案例,尤其在鉴定不能的困境突破、行政与民事程序衔接、过错推定规则适用等方面,对同类医疗纠纷的患方维权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
1. 鉴定不能的医疗纠纷,行政查处是核心突破口。
很多当事人遇到医疗纠纷,第一反应就是去法院起诉,但一旦遇到鉴定退件,就很容易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事实上,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是成本低、效力强的固定证据手段。行政机关的调查权远强于当事人个人,能够查实资质、病历、诊疗流程等患方难以自行取证的事实,其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法定公文书证,证明力极强,是破解鉴定不能僵局的关键武器。
2. 无资质行医不必然全责,但足以推定过错。
不少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医院无证行医、无资质执业就必须赔全款。事实上,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始终以因果关系与原因力为核心。无资质行医属于法定的过错推定情形,可以直接跳过 “患方举证医院有过错” 的环节,但最终责任比例仍需结合自身疾病风险、诊疗行为的影响程度综合判定。维权时应当立足事实,务实主张主要责任,远比盲目诉求全责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3. 病历真实性是医疗纠纷的“胜负手”。
病历是司法鉴定的核心检材,也是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如果医院的病历存在实质性瑕疵——比如伪造签名、引用他人检查结果、关键记录缺失等,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会直接认定由医院承担不利后果。患方维权时,第一时间封存病历、仔细核查病历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比纠结诊疗细节更基础、更重要的维权第一步。
4. 隐匿性猝死案件,维权重点是“过错”而非“死因”。
主动脉夹层、肺栓塞、心梗这类隐匿性猝死案件,患者往往发病急、死亡快,死因多为自身疾病。很多家属因此觉得 “医院没责任、告不赢”,实则不然。此类案件的维权核心不是否定自身疾病,而是聚焦医院的诊疗过错:有没有按规范排查致命病因、有没有漏诊、有没有违规操作、有没有延误抢救。只要存在明确的诊疗违规,即便疾病本身凶险,医院依然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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