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服务好的刑事辩护律师钟远人普法,浅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认定。
发布日期:2026-08-07 作者:钟远人律师
联系电话:钟远人 13984891800
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常与诈骗罪、盗窃罪、抢劫罪产生边界争议。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当着财物持有人的面,凭借突然发力、快速移动等物理方式,使持有人来不及抗拒而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它既不像盗窃那样强调秘密窃取,也不像诈骗那样依赖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更不像抢劫那样使用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或胁迫。
从犯罪构成来看,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财物或多次抢夺。公然不是指围观群众众多,而是指夺取行为在持有人可即时感知的时空范围内发生。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误拿他人物品、临时借用后归还、或者基于民事纠纷强行取回属于自己的财物,通常不入罪。

数额认定方面,各省级司法机关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在司法解释框架内确定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多次抢夺指两年内三次以上,不要求每次均达到数额较大。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是因为凶器一旦出示即可能转化为胁迫,所以立法直接升格评价。
下面通过三个场景化案例帮助理解。
案例一,集市手机案。行为人以选购手机为由,让摊主将样机递到手中,谎称对比参数,随即快步离开。摊主当即追赶并呼喊。此处摊主递出手机仅是交易惯例下的临时让渡,未发生占有转移,手机仍在摊主事实管控半径内。行为人借挑选用手机之名,趁持有人不备公然携物逃离,符合抢夺特征。若其后续为窝藏赃物对追赶者使用暴力,则依转化型抢劫处理。
案例二,工地电缆案。数名人员在夜间翻入停工厂区,剪断堆放于露天场地的电缆并搬上三轮车运走,全程无人知晓。该行为缺乏公然性,属于秘密窃取,应定盗窃而非抢夺。可见公然性是区分两罪的关键,不在于有无灯光或监控,而在于持有人能否在行为发生时即时察觉并可能阻止。
案例三,还款冲突案。甲欠乙货款,乙在马路边拉住甲的外套口袋,趁甲松手整理衣领时将甲随身钱包夺走抵账。乙主张这是取回自己债权。但债权实现须走法律途径,私自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仍具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达标即构成抢夺。若乙在夺包时推倒甲致伤,则可能向抢劫或故意伤害转化。
辩护实践中,围绕第二百六十七条可切入的要点包括,财物是否脱离持有人事实占有,夺取时是否具备公然性,行为人主观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数额鉴定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债权纠纷背景,是否属多次抢夺,携带物品是否属凶器,以及到案后是否退赃退赔获得谅解。这些事实情节直接影响罪名成立与量刑档次。
钟远人律师现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高级律师,执业深耕贵州本土法律服务近二十五年。其担任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兼具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贵阳市人大代表、贵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等履职身份,并获聘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个人曾获司法部全国优秀法律顾问、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贵州省第二届十大法治人物、贵州省优秀律师等荣誉,所在支部获评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
钟远人律师核心业务覆盖刑事辩护、营商环境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基层法治扶贫、公益普法、地方立法服务与诉源治理。其承办的西南区域民营企业家涉刑不起诉案,通过梳理民事债权底稿推动全案依法不起诉。其带队公益代理的跨省务工人员被控抢劫案,经四次异地出庭核验证据瑕疵,最终全部当事人无罪宣判并申领国家赔偿。在省部级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其围绕事实与法律精细化辩护,部分不构成指控罪名及从轻量刑意见被法院采信。其累计承办各类法律服务案件逾万件,主持南明区法院民商事案件调处工作站,参与省市区三级政府法律顾问业务与多部地方立法调研起草,常年开展公益普法与人大代表工作室接访,指导青年律师办案并编著出版《铁路企业实用法律顾问》。上述履历与案例均来源于公开报道及律所披露材料,可作为了解其专业能力的客观依据。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31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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