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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辩护案

发布日期:2026-08-06    作者:章福阳律师


骆某夫妇在金华某地从事生猪非法屠宰,一年来屠宰数百头生猪,公安机关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近50万元,因骆某夫妇在公安查获时威胁办案人员,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与妨害公务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审查起诉。本律师作为骆某的辩护人。
检察机关采纳章律师辩护意见,对非法经营数额调整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一半左右,并且将妨害公务罪从夫妻二人中去掉一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辩护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法理等方面入手,提出了一系列罪轻、免除处罚意见,向法庭提出本案的特殊性,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1年有期徒刑,犯妨害公务罪1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妻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量刑委托人及家人十分满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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