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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急诊后猝死死因未明医院仍赔偿

发布日期:2026-08-03    作者:刘荣广律师
患者急诊后猝死死因未明医院仍赔偿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患者郭某某11月22日18时许,因腰背部突发剧烈疼痛拨打120急救,A医院急救中心出诊后于当日19时02分将患者送入该院急诊科。就诊期间,胸部CT提示左上肺阴影,医院安排呼吸内科、骨外科会诊,急诊科初步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腰椎病等,仅予门诊止痛对症处理。
当日患者心电图已明确提示T波异常、前侧壁心肌缺血可能,但医院未针对该异常进一步完善心肌酶学、肌钙蛋白、超声心动图等心血管排查检查,未动态复查心电图,也未请心血管相关科室会诊鉴别疼痛病因。次日0时19分,医院单方书写“患者家属要求,自行到感染科就诊,一切后果自负”的格式内容,由患者配偶签字后,患者陪同离院返家。
 11月23日早晨,患者身体状况急剧恶化,家属再次拨打120,医护人员到达时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经心肺复苏半小时无效后宣告死亡。因家属未同意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已火化,患者确切病理死亡原因无法明确。
事发后,经卫健局组织,医患双方一致同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A医院对郭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但因未行尸检、死因不明,无法客观判断诊疗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
因赔偿协商未果,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医患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集中体现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四大典型争议难点,也是双方诉辩对抗的核心:
1、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争议: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医疗过错的定案依据?
2、死因不明的责任承担争议: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确切死因无法确定时,医疗机构能否以此为由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3、诊疗行为的过错认定争议:医院对急诊疼痛的鉴别诊断、心电图异常的处置、离院风险的告知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否构成医疗过错?
三、患方代理思路与办案策略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本案最大的办案障碍在于“死因不明”——常规医疗损害案件中,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死因不明往往直接导致因果关系举证不能,进而患方全面败诉。针对本案先天劣势,我们制定了“锚定过错根基、突破因果逻辑、击破程序抗辩”的整体代理策略,从以下四个维度系统论证患方主张:
(一)夯实鉴定意见法律效力,击破医院程序抗辩。
医院上诉主张案涉鉴定系卫生行政部门为行政处罚委托,属于行政程序证据,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定案依据。对此我们从三方面系统抗辩:
第一,本次鉴定虽由卫计局委托,但系医患双方共同认可、一致选定的鉴定机构,并非行政机关单方启动,委托主体的性质不影响鉴定本身的中立性与合法性;
第二,司法鉴定中心具备司法厅核准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材料经双方确认提交,鉴定程序符合司法鉴定规范,分析意见符合临床诊疗常规,完全满足民事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性要求;
第三,我国现行法律从未禁止行政程序中形成的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只要鉴定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
该观点最终被两级法院采纳,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成为认定医院过错的核心证据。
(二)全面拆解诊疗违规行为,细化医疗过错认定。
围绕司法鉴定意见指出的过错,结合全部病历资料,我们从三个层面细化医院的诊疗违规之处,强化过错认定的事实与规范依据:
1、急诊鉴别诊断严重缺位,漏诊致死性高危风险。
患者以突发腰背部剧痛急诊就诊,属于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等致死性心血管疾病的不典型表现,是急诊首诊必须优先排查的高危疾病。医院在心电图已提示心肌缺血异常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完善心肌酶、肌钙蛋白、超声心动图等关键检查,未动态复查心电图,也未请心血管内科会诊,仅针对肺部阴影、腰椎病对症处理,完全未尽到急诊疼痛鉴别诊断的基本诊疗义务,漏诊了潜在的致死性病因。
2、告知义务流于形式,未履行实质风险提示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家属如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本案中,医院并未向家属告知心电图异常的临床意义、病情的严重性与复杂性、留院观察的必要性,仅单方出具 “后果自负” 的格式文书要求家属签字,属于典型的“形式化签字”,并未完成实质的告知义务,直接导致家属对病情风险产生严重误判,选择离院回家,错失了后续诊断与救治的机会。
3、接诊人员资质存在瑕疵,诊疗管理失范
接诊人员严卫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与《执业医师执业证》,在带教老师不在场的情况下独立接诊,甚至自行代签带教老师姓名,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资质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印证了医院急诊诊疗管理的混乱与诊疗行为的不规范性,是其医疗过错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重构因果关系论证逻辑,突破死因不明的追责僵局。
针对医院“死因不明则因果关系不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抗辩,我们提出“条件性因果关系+过错责任酌定”的论证逻辑:
第一,本案虽因未行尸检无法明确病理死因,但从临床发病过程看,患者从急诊就诊到次日猝死间隔时间短,无外伤、意外等其他介入因素,其死亡与自身基础疾病高度相关,符合心血管疾病猝死的临床特征;
第二,医院的诊疗过错虽不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必然原因,但医院未排查心血管风险、未告知留院观察的必要性,客观上剥夺了患者获得及时诊断、规范救治的机会,诊疗过错是患者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条件,二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患者家属未同意尸检确有责任,应当承担死因不明的部分不利后果,但不能因此完全免除医院的过错赔偿责任。法院应当结合医院过错程度、患者自身病情、家属过错大小,酌定医院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而非直接驳回患方全部诉求。
(四)依法核算损失项目,合理主张赔偿范围
针对各项赔偿诉求,我们严格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逐项核算:死亡赔偿金按案发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丧葬费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鉴定费、鉴定交通费据实主张,同时结合医院过错程度主张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本次就诊产生的医疗费,我们同时提出该费用系医院错误诊疗产生的不必要支出,应纳入赔偿范围,充分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
四、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医院对患者郭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医院过错程度、患者自身基础疾病、家属自行离院、未尸检导致死因不明等多重因素,酌定由医院承担20% 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评析与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死因不明型”医疗损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因“因果关系无法举证”成为患方维权的重灾区,大量案件会被法院全部驳回诉讼请求。本案能够成功突破办案僵局,最终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核心在于抓住了“诊疗过错客观存在”与“告知义务实质缺位”两个关键抓手,对同类医疗纠纷的患方维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鉴定意见是医疗损害案件的核心证据,委托主体不必然否定证据效力。
不少医疗机构会以“鉴定并非法院委托”“属于行政程序鉴定” 为由否定鉴定的证据效力,但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十分明确:只要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医患双方参与并认可鉴定材料与过程,即便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启动,依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定案依据。对患方而言,无论是行政调解阶段还是诉讼阶段,都应当充分行使鉴定参与权,确保鉴定材料完整、鉴定过程透明,为后续维权固定核心证据。
2. 死因不明不等于完全免责,机会丧失型因果关系可作为追责基础。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并非仅指“直接必然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增加了损害发生的风险、剥夺了患者获得救治的机会,即便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未尸检、死因不明的案件中,法院可以结合临床发病过程、诊疗过错程度、双方过错大小,酌定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而非一概以 “死因不明、因果关系无法证明” 驳回患方全部诉求。这一裁判规则为死因不明案件的患方维权保留了救济空间。
3. 告知义务是实质义务,而非形式上的签字确认。
实践中很多医院存在“签了字就尽到告知义务”的认知误区,但司法裁判的核心标准是“患者/家属是否真正知晓病情与风险”。如果医疗机构仅让家属签署“后果自负”的格式文书,未实际告知病情的严重性、留院观察的必要性、替代治疗方案等核心内容,依然属于未尽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告知义务的实质化审查,也是本案中医院过错认定的核心要点。
4. 尸检是患方的核心权利,也是维权的关键风险点。
本案中,未行尸检是导致因果关系无法明确、最终责任比例较低的核心原因。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患方应当充分知晓尸检的法律意义——尸检是明确死因、认定因果关系的最直接、最核心证据。若对死亡原因存在异议,务必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提出尸检申请,避免因死因不明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医疗机构也负有向家属告知尸检权利的法定义务,若医院未履行该告知义务,还应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六、患方医疗纠纷维权提示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针对患者突发死亡的医疗纠纷,给患方以下核心维权建议:
1、第一时间封存病历:患者死亡后,立即向医院提出封存全部病历的要求,包括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单、护理记录、抢救记录、医嘱单等全部资料,同步复制病历副本,固定核心证据,防止病历事后篡改。
2、审慎决定尸检事宜:如对死亡原因存在异议,务必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尸检申请;即便放弃尸检,也应当要求医院出具书面的尸检权利告知记录,明确医院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3、重视行政阶段的鉴定程序:多数医疗纠纷会先进入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该阶段的司法鉴定并非 “无效证据”,只要程序合法、双方参与,同样可以作为后续诉讼的关键依据,患方应当全程参与、充分陈述意见。
4、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医疗纠纷涉及极强的医学与法律交叉专业性,普通当事人难以准确判断诊疗过错与法律责任。建议在纠纷初期就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介入,从诊疗规范、告知义务、资质管理等多维度评估过错,制定系统维权策略,避免因举证不足、策略失误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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