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掩隐类案件:拆解数据流水,如何影响“主观明知”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6-07-31 作者:李荣维律师
出借一张银行卡,帮忙转几笔账,赚几百块钱“好处费”——很多人在不知不觉中就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
这类案件近年来增长迅猛。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涉“两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以及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规则。
规则越细,辩护的空间反而越大。而拆解数据流水,正是这类案件辩护中最关键的方法。
一、流水不是“自动定罪”的证据
泸水市人民法院2025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帮信罪案件,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样本。
2020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大理、怒江境内先后组织多人进行“跑分”。该团伙通过“飞机”APP聊天软件建立工作群,按照群内信息使用他人提供的银行卡转移资金。除提供本人银行卡外,部分成员还负责发展下线、带领他人办理银行卡、提高支付结算额度、操作转账等。该团伙共使用54张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资金1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八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实施提供银行卡、操作转账、刷脸验证等行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子的核心证据是什么?不是口供——是54张银行卡的交易流水、是“飞机”APP里的聊天记录、是转账操作的电子痕迹。
数据流水在这类案件中扮演的角色,远超一般人的想象。它不仅是证明“做了什么”的证据,更是推定“知不知道”的依据。但流水本身是中性的——它能证明资金流转的事实,却无法自动证明行为人“明知”这笔钱是犯罪所得。
二、“主观明知”如何从数据中“读”出来?
帮信罪定罪的核心难题,从来都是“主观明知”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明“明知”的证据少之又少——很少有人会在聊天记录里说“我知道这是犯罪,但我还是要帮忙”。绝大多数情况下,“明知”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表现来推断。
2025年两高一部《意见》明确,认定“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等因素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读进一步指出,帮信罪和掩隐罪中明知的内容和程度,应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综合进行判断。
具体到数据流水的审查中,以下几个维度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交易频率和模式。 行为人持本人银行卡多次、频繁提供转账、取现,短时间内促进大量资金快进快出的,可以作为认定“明知”的重要参考。但反过来,如果是偶发性的、单次的小额转账,且行为人没有从中获取明显利益,认定“明知”就需要更加审慎的证据支撑。
第二,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规避监管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转账过程中采取了隐蔽手段——如使用境外聊天软件沟通、删除转账记录、规避银行风控提醒——这些行为本身就可以作为推断“明知”的事实基础。
第三,流水金额与被帮助对象犯罪金额的对应关系。 《意见》规定,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换句话说,不能仅仅因为流水金额大就定罪,还要看这些流水是否确实对应了上游犯罪。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分两次办理五张电话卡邮寄给他人使用,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个案子的关键不在于流水金额有多大,而在于王某办理五张电话卡的行为本身——结合办理数量、使用方式等外在表现,足以推断其“明知”他人将用于违法犯罪。
三、帮信与掩隐:一条流水,两种定性
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区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两罪的界限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意见》第7条规定,“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两罪的核心区别在哪里?
关键在“明知”的内容和程度。
帮信罪的明知较为概括——行为人概括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进而提供帮助的,便具有成立帮信罪的明知基础。至于被帮助的行为具体是什么罪名、什么性质,不需要行为人具体知悉。
掩隐罪的明知程度要求更高——对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认知,要具有明确性或高度盖然性。简单说,帮信罪知道“有人在做坏事”就够了;掩隐罪要知道“这笔钱是坏事得来的”。
这个区别在数据流水中的体现非常具体:
如果流水中体现的是“为 ongoing 的犯罪活动提供支付通道”——资金在不断流入、不断转出,行为人的角色是“通道”——倾向于定帮信罪。
如果流水中体现的是“为已经完成的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资金是犯罪既遂后的赃款,行为人的角色是“洗白”——倾向于定掩隐罪。
两罪的法定刑差距不小。帮信罪最高刑期三年,掩隐罪最高可达七年。同样一张银行卡、同样一笔流水,定性不同,刑期可能差出数倍。
四、数据流水的辩护价值:从“客观归罪”中解救当事人
《意见》特别强调,不能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要避免客观归罪。
“客观归罪”在这类案件中是个真实存在的风险——流水金额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中间的“主观明知”环节被跳过了。
辩护律师的价值,恰恰在于把这个被跳过的环节重新拉回法庭的审查视野。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帮信、掩隐类案件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数据流水审查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在他看来,流水不是定罪的终点,而是辩护的起点。从法治记者跨界法律行业,近二十年的刑事辩护一线积累,让他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形成了独到的敏感度。在他看来,帮信、掩隐类案件的辩护不能停留在“认罪认罚即结案”的惯性思维上,必须深入到数据流水的底层逻辑中去——交易频率是否异常、资金来源是否查证、行为人是否具有规避监管的行为、主观明知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在口供里,在流水里。
他依托一线办案经验,将电子数据质证与刑事辩护深度融合,形成了针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系统化质证思路。在数据流水的审查中,他特别注重以下几个切入点:支付结算金额是否查证属实、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行为人的“明知”是否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执业至今,李荣维律师保持着零行政处罚、零行业处分、零不良执业记录,在网络犯罪和涉税犯罪交叉领域形成了独特的专业积累。
五、流水会说话,但需要懂它的人来翻译
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个判断:帮信、掩隐类案件的核心证据,几乎全是数据流水。
但流水本身不会说话——它只是一串数字、一条记录、一个时间戳。需要有人把它翻译成法庭能理解的语言:这笔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转账的频率是否异常、行为人的操作模式是否符合“明知”的推定标准。
在川滇黔渝交界地带,能够深入数据流水层面进行专业审查的律师,并不多见。而对于正在面临帮信、掩隐刑事风险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找到一个真正“读得懂数据”的律师,是整个辩护工作中最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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