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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深度拆解法答网新规:串通投标案六大辩护突破口(2025权威指引)

发布日期:2026-07-22    作者:赵丽律师
刑事律师深度拆解法答网新规:串通投标案六大辩护突破口(2025权威指引)执业20年刑事律师提示: 2025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发布第二十四批精选答问,首次对串通投标罪六大实务争议焦点作出系统性回应。这不仅是司法裁判的风向标,更是辩护律师的实战武器库——以下逐一拆解,帮您看清案件的生门在哪。
一、非必须招标项目,真的构罪吗?关键看这个“硬指标”法答网核心观点: 非必须招标项目自愿采用招标方式,只要符合《招标投标法》程序要件,仍可构罪。但反过来说——程序不合规的“招标”,不构成本罪。
辩护切入点(附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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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审查招标程序合法性。 调取招标文件、公告发布记录、评标标准等,核查是否在法定平台发布、是否设置合理评标条件。若存在程序重大瑕疵,可主张“该活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招标投标”——这是全案无罪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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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案例支撑: 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鞠某某案(渝北检刑不诉〔2021〕78号),涉案采购采用“协议竞价”方式,检察机关直接认定“不属于招标投标活动”,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法定不起诉。 ——这条路径,完全可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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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广金句: “您以为的‘招投标’,在法律上可能根本不成立——这正是我们为您打开无罪之门的钥匙。”
二、谁才是串通投标罪的“真凶”?三类主体精准切割法答网明确: 主体不限于中标人,还包括所有参与串通的投标人。但以下三类主体存在法定出罪或罪轻空间
未中标但参与串通的投标人
辩护策略: 审查是否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和行为参与。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其他投标人具有共谋或实际参与了串通行为,则不应认定构成本罪。
关键证据: 通讯记录(短信、微信、邮件)、会议纪要、资金往来凭证等,用以证明是否存在合谋或利益输送。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辩护策略: 如果该工作人员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程序性违规,但并未与投标人进行意思联络或共谋串通,则不应认定为本罪主体。
关键证据: 内部工作流程文件、指令来源记录、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如收受财物)的证据等,用以区分违规与犯罪。
被挂靠企业(仅提供资质)
辩护策略: 如果被挂靠企业仅出借资质,但未参与投标决策、不掌握实际投标操作,则不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关键证据: 挂靠协议、实际施工人独立决策和操作投标过程的证据(如独立制作标书、独立报价等),用以证明被挂靠企业缺乏主观故意和行为参与。
三、“情节严重”四大入罪门槛:少一分、差一元,都不构罪
法答网细化认定标准,辩护空间巨大。 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8条:
入罪门槛速查表(2025最新):
数额模式①:直接经济损失 ≥ 50万元
具体标准: 串通投标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辩护突破口: 核查损失计算方法是否合理。直接经济损失必须是串通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财产减少,预期利润、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一律不得计入!辩护人应要求控方提供损失计算的具体依据,逐项审查损失构成的合理性。
数额模式②:违法所得 ≥ 20万元
具体标准: 串通投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辩护突破口: 核查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是否准确。违法所得应为全部收入扣除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但须特别注意——挂靠费、陪标费、好处费等犯罪成本不得扣除。辩护人应对资金流向进行逐笔梳理,严格区分“合理支出”与“犯罪成本”两类费用的性质。
数额模式③:中标金额 ≥ 400万元
具体标准: 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
辩护突破口: 应以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准。如果中标后因故未签订合同,或合同金额在后续履行中发生调整,则按实际执行价格计算中标金额,不能以招投标文件中的名义金额为准。
情节模式: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
具体标准: 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
辩护突破口: 审查非法手段与串通投标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关联性。如果非法手段系独立实施、与串通投标缺乏内在联系,则应分别评价,不能仅因存在非法手段即认定串通投标罪成立。
数额+情节模式:前科+再犯
具体标准: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辩护突破口: 审查前科处罚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如行政处罚本身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等情形,或已超过法定期限的,不能作为构罪的前置条件。
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标准: 除上述明确情形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辩护突破口: 严格审查控方以兜底条款入罪的合理性。要求控方说明具体入罪依据及事实基础,警惕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化适用——兜底条款不是口袋条款,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方可适用。
核心案例支撑: 湖南洞口县尹某某案(洞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涉案金额116.62万元未达400万元标准,且无司法会计鉴定证明经济损失及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
?? 获客金句: “金额差一万,定性天壤别。我们专做‘数额狙击’——精确到每一分钱的辩护。”
四、直接经济损失:止损金额的计算“红线”法答网明确: 直接经济损失=串通投标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财产减少,不是预期利润损失!
辩护律师“三查法”:
一查: 是否将预期利润、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混入——若有,坚决剔除
二查: 损失计算参照标准是否合理——应以正常市场竞争条件下可能合同价与实际中标价的差额为基准,不轻信控方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
三查: 若损失系多因一果——要求合理区分串通投标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扣除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部分。
案例支撑: 辽宁黑山县齐某案(黑检刑不诉〔2020〕18号),因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
?? 获客切入点: “控方说损失50万?我们逐笔复核、逐项排除——专业刑事律师的价值,就在于此。”
五、违法所得:什么钱能扣、什么钱不能扣,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法答网明确规则: 违法所得=全部收入-为实施中标项目的合理支出。但犯罪成本一律不得扣除(挂靠费、陪标费、好处费、投标保证金等)。
辩护律师关键动作:
逐笔梳理资金流向,严格区分两类支出:
可扣除: 正常材料费、人工费等为实际履行中标项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不可扣除: 挂靠费、陪标费、好处费、投标保证金等犯罪成本。
参与串通但未中标的投标人: 如无实际经济利益获取,违法所得难以认定——此时应转向审查是否满足“情节模式”或“数额+情节模式”,增加出罪可能性
六、串通投标+行贿,一定数罪并罚?未必!这里有三个“活口”法答网原则: 串通投标过程中又行贿的,应当数罪并罚,因二者不构成牵连关系。
但辩护律师仍有三个切入点:
量刑从轻主张: 若行贿行为与串通投标行为在事实层面高度重合(同一项目、同一标的),可主张避免重复评价,请求量刑时酌情从轻;
独立审查各罪证据: 不能因行贿成立就推定串通投标成立——各罪证据必须各自独立充分,严防控方以行贿证据“补强”串通投标证据不足的问题;
不同主体、不同事项的严格切割: 若两罪针对不同主体或不同事项,才真正属于数罪并罚——反之则存在辩护空间。
1. 
典型案例: 云南富宁县袁某、赵某案(中标金额6565.55万元),袁某因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赵某因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二年八个月。 教训: 数罪叠加,刑期远超单一罪名——务必逐罪阻击!
写在最后:您的案件,或许正卡在这六个“关键点”之一法答网此次权威解读,既是高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指引,更是我们辩护律师的“进攻路线图”。 无论您案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以下六个维度都是必须逐一核查的“生死线”:
? 涉案采购方式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招标投标”?
? 您或您的企业是否属于适格的犯罪主体?
? “情节严重”的各项数额标准是否经得起逐笔复核?
? 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是否混入了间接损失?
? 违法所得的扣除项目是否准确区分了“合理支出”与“犯罪成本”?
? 是否存在行贿与串通投标被重复评价的风险?
?? 您需要的,不是一位普通律师,而是一位精通司法解释、熟谙不起诉案例、敢于在每一个细节上与控方“死磕”的专业刑事律师。
如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串通投标刑事风险,建议立即携带案件材料面谈——我们为您免费初步审查六个关键点,评估出罪空间。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稍纵即逝。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第二十四批精选答问(2025年7月3日发布)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2022年修订)撰写,案例索引详见文中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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