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虚构事实”到“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斩断诈骗罪因果链条的辩护策略——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
发布日期:2026-07-20 作者:孟都律师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表示,诈骗罪并不是“说了假话”就一定成立。司法实践中,诈骗罪具有完整的行为逻辑链条,一般需要围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这一因果过程进行审查。因此,在办理诈骗案件时,辩护工作的重点不仅在于分析行为人的言辞是否存在夸大,更要审查所谓“虚构事实”是否真正影响了被害人的交易决定,从而判断诈骗罪的因果链条是否完整。
并非所有夸大宣传都属于诈骗 商业活动中,为了推介产品、宣传项目、争取合作机会,经营者往往会对产品优势、市场前景、收益预期等进行一定程度的宣传。例如:对未来市场规模进行预测;对项目盈利能力作出乐观估计;宣称产品具有较大发展空间;强调团队经验和行业优势。如果这些内容属于商业宣传中的评价、预测或者意见表达,并非故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通常不能简单等同于诈骗中的“虚构事实”。
孟都律师认为,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需要区分的是:行为人究竟是在表达商业判断,还是虚构了足以影响交易决定的重要事实。
“虚构事实”是否属于交易核心,是案件的重要争议点。 实践中,即使行为人存在部分失实陈述,也需要进一步分析,该内容是否属于交易中的核心因素。例如:如果合作项目真实存在,仅对未来利润进行了较为乐观的预测,那么投资人最终作出投资决定,未必完全建立在该预测基础之上。相反,如果行为人虚构企业资质、伪造合同、编造政府审批、虚构资金用途等关键事实,而这些内容正是促使对方作出处分财产决定的重要原因,则更可能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因此,辩护工作通常需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所谓虚假内容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属于交易中的关键事实;如果没有该项陈述,对方是否仍会进行交易;双方交易是否还受到价格、市场、收益、合作关系等其他因素影响。只有当虚构事实真正成为处分财产的重要原因时,诈骗罪中的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
被害人为何作出处分决定,同样需要审查 诈骗案件中,司法机关不仅审查行为人的行为,也会分析被害人的决策过程。孟都律师介绍,在不少案件中,被害人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或者丰富的商业经验。例如:长期从事相关行业经营;多次参与投资活动;自行进行过尽职调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谈判。
如果能够证明被害人在充分了解项目信息、知悉相关风险后,仍基于自身商业判断决定交易,那么处分财产的原因,未必完全来源于错误认识。这也是辩护工作中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
商业风险,不应简单等同于刑事诈骗 市场交易本身具有风险。投资失败、项目亏损、合同不能履行,并不意味着交易行为当然构成诈骗。实践中,应重点区分:正常商业风险。例如: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价格上涨;合作方违约;政策调整导致项目无法推进;企业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履约。上述情形更多体现的是商业风险。诈骗行为,例如:根本不存在交易项目;明知没有履约能力仍虚构履约条件;伪造证照、合同、审批文件;虚构资金用途骗取投资……二者虽然最终都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但行为性质存在本质区别。
如何斩断“错误认识”的因果链条 孟都律师认为,诈骗案件辩护的重要方向之一,就是审查处分财产是否真正基于错误认识。办理案件时,通常会重点收集以下证据:合同磋商记录;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沟通材料;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路演资料;风险提示文件;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风险条款;被害人自行调查形成的记录;行业惯例及市场公开信息。如果这些证据能够反映,被害人在交易前已经充分了解项目情况,知悉市场风险,并基于自身商业判断作出投资或者交易决定,那么所谓“错误认识”与处分财产之间的联系,就需要进一步审查。
例如,有的案件中,被害人在签约前已经明确知晓项目存在亏损风险,仍然希望通过承担高风险获取高收益;有的案件中,被害人多次考察项目、咨询专业人士后自主决定合作。这类情形下,应结合全部证据分析处分财产的真正原因,而不能仅因交易最终失败,就当然推定行为人的陈述导致了错误认识。
辩护不仅关注行为,更关注完整的因果关系 诈骗罪属于典型的结果犯,其认定不仅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还需要分析该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最终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孟都律师表示,在诈骗案件中,不能将商业宣传、合同违约或投资失败简单等同于刑事诈骗。辩护工作的重点,在于结合交易背景、合同履行情况、双方沟通过程、被害人的决策因素以及风险认知程度,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客观还原,审查诈骗罪各构成要件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稳定的因果链条。
声明: 本文为刑事法律知识分享,旨在介绍诈骗类案件中相关法律规则及辩护思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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