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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3000万+、月息1.3%:一起建工案件中的逾期利息突破之路

发布日期:2026-07-06    作者:闫彬彬律师
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工程款本金的追讨固然重要,但逾期付款利息同样不容忽视。在一起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工案件中,闫彬彬律师成功主张了1.3%/月的逾期付款利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远超常规利率标准的利息收益。本文完整解读这起案件的代理思路和法律逻辑。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背景
某施工企业承接了一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发包方迟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施工企业多次催要无果,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该案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包括工程款数额的认定、造价鉴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等。闫彬彬律师代理施工方,在河南省内法院进行诉讼。
案件相关信息:
  • 案号:(2023)豫民终416号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代理方向:代理原告(施工方)
  • 胜诉金额:3000万+
  • 核心亮点:成功主张1.3%/月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
焦点一:工程款数额的认定
双方对已完工程量的认定存在分歧。发包方认为部分工程量不实,施工方则坚持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这一争议需要通过造价鉴定来解决。
焦点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这是本案的核心亮点。通常情况下,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利息时,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这一标准计算的年利率大约在3.5%-4%左右。
但闫彬彬律师在本案中主张了更高的利率标准——1.3%/月,折合年利率约15.6%。这一标准远高于常规的贷款利率,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法律依据和证据的充分性。
焦点三:双重高息的主张
除了逾期付款利息外,案件还涉及双重高息的问题。即在不同阶段、不同法律关系下,是否存在多重利息同时主张的可能。
三、1.3%月息的法律逻辑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在建工案件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首先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率标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会予以尊重。
闫彬彬律师在本案中,通过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找到了支持较高利率标准的合同依据。
法律规定的支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标准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LPR计算。但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标准在不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应当予以支持。
双重高息的论证
双重高息是指在不同法律关系下,分别主张不同阶段的利息。这需要律师对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有精准的把握,能够清晰论证每个阶段利息请求的合法性基础。
四、代理思路与策略
第一步:全面梳理合同条款
闫彬彬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施工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审查。重点关注付款时间、逾期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步:固定逾期付款的证据
逾期利息的计算需要以逾期付款的事实为基础。闫彬彬律师通过整理催款函件、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逾期付款证据链。
第三步:精准论证利息计算标准
这是本案的核心工作。闫彬彬律师从以下三个层面论证了1.3%/月利率标准的合理性:
  1. 合同依据: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利率的约定
  2. 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约定利率的尊重
  3. 行业惯例:建设工程领域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成本

第四步:应对对方的抗辩
发包方必然会对高利率标准提出抗辩。闫彬彬律师提前预判了对方的抗辩理由,准备了充分的应对方案。
五、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闫彬彬律师主张的1.3%/月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加上工程款本金3000万元以上,案件的总胜诉金额可观。
这一结果在同类案件中并不多见。通常情况下,法院支持的逾期利息标准不会高于LPR的四倍。本案能够突破常规,关键在于:
  1. 合同中有明确的利率约定
  2. 律师对法律规定的精准理解和运用
  3. 证据体系的充分完整
  4. 对对方抗辩的充分预判和应对

六、案件启示
对施工方的启示
  1. 合同条款要仔细审查: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直接关系到后期维权的收益
  2. 催款过程要留痕:书面催款函件是主张逾期利息的重要证据
  3. 利息主张不要"默认从低"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积极主张更高的利息标准

对律师的启示
  1. 合同约定是基础:很多诉讼策略的制定,起点是合同条款的审查
  2. 利率标准的论证需要系统性:不能简单地说"按合同约定",需要从多个角度论证
  3. 预判对方抗辩很重要:提前准备应对方案,才能在庭审中从容应对

七、律师简介
闫彬彬,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510712972。法律+造价预算复合型专业背景,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累计代理标的超20亿元,胜诉超5亿元,执行回款超3亿元。连续两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律师"。
联系电话:13733169932
本文所涉案例为真实案件,案号:(2023)豫民终416号。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本文仅为案例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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