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效辩护的若干辩点梳理?
发布日期:2026-06-10 作者:章福阳律师
依托这些实务案例,章福阳律师实现了诸多具有代表性的辩护成果:包括一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二审介入后成功改判三年并宣告缓刑;一审判处十年六个月,二审直接改判一年有期徒刑;涉案金额接近二十万元,最终获刑十个月;公诉机关当庭建议量刑五至十年,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两年;参与指导的案件中,一审四年九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一年三个月等等。这些成果的取得,源于我们对该罪司法裁判规则的长期深耕,也印证了专业化辩护在该类案件中的核心价值。
一、精准把握该罪司法特征:识别辩护空间的前提
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一个显著特点:法官在定罪量刑、证据采信环节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这种特征的形成,与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该罪涉及大量专业技术问题直接相关。
该类案件普遍涉及食品成分检测、毒物性质认定等专业问题,但部分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测方法、标准文件并未公开,辩护方很多缺乏有效质证。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形成了固定的专业应对流程:对于涉案鉴定意见,只要据以作出鉴定的依据未公开,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例如我们办理的一起涉及降压成分雷米普利的压片糖果案件中,就依法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了《压片糖果中雷米普利的测定》等内部检测方法文件,帮助分析鉴定方法的适当性。这种细节层面的专业操作,往往成为改变案件走向的关键。
二、无罪辩护的边界:理性选择辩护策略
很多当事人及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能不能做无罪辩护?结合我们的实战经验,这类案件要获得彻底无罪判决的难度确实较大,尤其是当事人已经被长期羁押的案件,但这并不代表无罪辩护没有空间,核心是要精准把握无罪辩护的适用条件,不能盲目做无罪辩护,也不能轻易放弃无罪辩护。
结合我们办理的案件,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应当坚定坚持无罪辩护:
第一,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刑法意义上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比如上游供货商隐瞒添加成分,行为人仅负责终端销售,在已经尽到合理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第二,被指控添加的物质,实际上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非所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都能直接认定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的目录,结合法定检验机构的认定才能确认,很多案件中控方对这一关键要件的举证并不充分。
第三,因缺乏关键实物证据,无法完成定罪证明体系。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没有现场扣押到待售或者在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仅依靠言词证据和交易流水定案,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就无法证明行为人销售的产品确实含有违禁物质,属于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有罪。
第四,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对产品含有违禁物质是明知的。比如多层级分销案件中,中下游分销商往往对上游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不能仅因行为人销售了该产品就推定主观明知。
而如果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仍然生产销售,控方已经形成完整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印证体系,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强行做无罪辩护——无谓的无罪辩护不仅不会获得法院认可,还会丧失量刑辩护的有利时机,此时更应当把辩护重心放在犯罪数额认定、量刑情节挖掘上,争取不起诉、缓刑或者轻判的结果。
三、定性辩护:轻罪转化的核心思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药品领域量刑较重的罪名,如果能够通过定性辩护将罪名转化为处罚更轻的同类犯罪,无论是量刑结果还是适用缓刑的概率都会大幅提升,这也是该罪专业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第一个方向,是争取转化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本罪要求掺入的必须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原料本身属于食品原料,只是不符合安全标准,哪怕造成了危害结果,也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能认定为本罪。例如行为人用廉价淀粉、蔗糖等食品原料冒充乳粉生产婴儿配方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调香调味,哪怕该案造成了婴幼儿营养不良的危害后果,行为人的行为也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罪量刑幅度相差极大,这种定性辩护直接影响被告人的最终刑期。
第二个方向,是争取转化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等轻罪名。很多食品类案件中添加的成分本身属于管制药品,比如常见的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添加西地那非的壮阳产品,如果结合产品包装、宣传内容、销售渠道等证据,能够认定行为人实际是以药品名义对外销售,那么就可以朝妨害药品管理罪等罪名辩护。同样的销售金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在五年以下量刑,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如果没有法定加重情节,则在三年以下量刑,更容易获得缓刑甚至不起诉的结果,这种罪名转化对被告人的利益影响至关重要。
四、犯罪数额辩护:直接影响量刑档级的核心关键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基准刑为五至十年;五十万元以上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二十万、五十万是该罪量刑的两个关键分水岭,犯罪数额的辩护直接决定了案件的量刑档级,重要性不言而喻。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习惯以嫌疑人全部银行交易流水,结合少量查扣产品的检测报告,直接推算全部犯罪数额,这种推算方式存在大量不合理之处:往往会将不同批次、未检测出违禁成分的产品销售额直接计入犯罪数额,会将电商销售中的刷单、刷量金额计入,会将被告人销售的其他合格产品的销售额混同计入。作为辩护律师,绝对不能简单认可控方提出的犯罪数额,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规则,逐笔核对交易记录,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剔除不符合证明标准的数额。尤其是当控方指控的数额刚好略超过二十万、五十万这两个档级分界线时,数额辩护的价值被放大,打掉几千几万就可以直接降档量刑,获得大幅轻判。我们办理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都通过犯罪数额辩护打掉了部分控方指控金额,其中那起一审判五年二审改判三年缓刑的案件,就是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对共同犯罪数额认定的异议,将总数额降到达二十万以下,才获得了降档改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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