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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 律师||公益谱||放火烧村集体牛棚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日期:2026-06-05    作者:李燃律师
【案情经过】 
2019年被告人王某怀疑同村村民陈某等人污蔑其损坏了村里的樟树,故产生报复心理。201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手持竹棍来到村集体牛栏,用竹棍捅牛栏的瓦,被陈某当场制止。2020年12月1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铁锤又来到村集体牛栏处,用铁锤敲坏牛栏锁,用打火机把牛栏内的稻草点着,导致七间牛栏被烧毁。经鉴定,七间牛栏修补资金14805元。
【不同观点】
本案中,王某放火烧村集体牛棚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为报复而放火,具有放火的故意。烧毁了七间牛栏,客观上也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因此王某应构成放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虽然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因火势并不能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故不能认定为失火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实施报复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特征,因此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罪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放火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放火行为,本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如果其行为已危害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 
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实施放火烧毁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是为了报复陈某,而不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王某采取了放火的方式毁坏他人财物,表面看有放火的行为,但结合放火的地点即牛棚,四周无相邻的住房或山林,虽然其放火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客观上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也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因此,被告人王某虽然是以放火的方法毁坏他人财物,但该放火行为尚不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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