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职人员履职违反程序被控滥用职权罪,昭通李荣维律师帮助下最终争取免予刑事处罚保住公职
发布日期:2026-05-20 作者:李荣维律师
案情简介:当事人系基层乡镇在岗公职人员,长期负责辖区内乡村宅基地建房初审、现场踏勘、日常监管及报批辅助工作,岗位职责清晰、日常履职规范,无任何违规违纪前科。辖区内一名村民因家中老旧房屋年久失修,墙体开裂、存在极大居住安全隐患,向乡镇部门提交原址翻建住房申请,同步提交了宅基地权属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说明及建房简易方案,申请内容为原址、原面积、原层数修缮翻建。
该村民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多余经济能力租赁房屋过渡,房屋坍塌风险极高,多次向乡镇部门反馈诉求,希望能够尽快动工修缮,保障基本居住安全。当事人收到申请后,按工作要求前往现场实地核查,确认案涉宅基地权属清晰、属于合法建房区域,房屋老旧破损情况属实,确实具备紧急翻建的现实必要,且村民初始申报的建设范围、规模均符合本地乡村建设规划要求。
考虑到农户住房安全刚需、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为避免房屋突发坍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在村民申报材料基本完备、核心要件均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先行口头同意村民动工修缮,计划在施工初期同步补齐内部层级审批签字手续。村民动工后,私自违背申报方案,擅自扩大建房占地面积、增加房屋建设层数,超出审批规划范围,引发周边邻里关于采光、通行、间距的纠纷,邻里多次信访投诉。
上级部门接到信访督办线索后,对该违建事项开展专项核查,最终责令村民对超建部分进行整改拆除,化解邻里矛盾。同时,办案机关在溯源追责过程中,认定当事人作为属地监管责任人,未严格执行内部完整审批流程,存在先施工、后补手续的履职不规范问题,推定该履职瑕疵直接导致违规建筑建成并引发信访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遂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后续检察机关审查终结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公职人员而言,一旦被判处刑罚,必将面临开除公职、终身不得从事体制内工作的严重后果,当事人及家属压力巨大,第一时间委托李荣维律师全权负责本案辩护工作。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李荣维律师结合多年公职人员渎职类案件辩护经验,明确本案核心辩护关键,并非简单否认履职瑕疵,而是严格依据刑法及渎职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精准划分行政履职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打掉本案的刑事追责基础。律师摒弃常规轻罪辩护思路,全面阅卷核实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梳理建房申请资料、现场踏勘记录、信访处置台账、整改文书及询问笔录,完整还原全案事实经过,锁定本案三大核心辩护突破口。
律师首先从犯罪主观要件切入开展辩护工作,滥用职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故意违规、肆意履职、徇私舞弊或明知违规仍故意突破权限的主观恶性。结合全案证据能够明确,当事人先行许可施工的行为,并非为个人谋取私利、并非刻意突破法定权限、并非故意违规乱作为,而是基于群众住房安全的紧急民生需求,为解决农户实际困难、规避安全事故发生的便民履职行为。全程无徇私枉法、无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仅存在工作流程不严谨、手续跟进不及时的履职瑕疵,属于行政内部履职不规范范畴,与刑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有着本质区别。
其次,律师重点拆解本案核心因果关系,否定刑事追责的客观基础。依据渎职犯罪司法解释裁判规则,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必然、唯一的刑法因果关系,方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村民合法合规的原址XXX为已经通过现场核查,本身不存在违规问题,最终违建、超建及邻里信访的后果,完全是村民个人私自变更建设方案、擅自扩建加层的单方违规行为导致。当事人的履职程序瑕疵,仅为合法修缮施工的前置条件,并不必然导致超建违建后果,无法直接引发信访舆情,案件损害结果系村民个人过错造成,与当事人履职行为无直接刑法上的因果关联。
同时,律师针对控方指控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核心入罪要件逐一辩驳。结合全案证据显示,本次邻里纠纷信访事项全程平稳处置,当事人发现违建问题后第一时间督促村民整改,超建部分全部拆除整改到位,邻里矛盾妥善化解,未发生群体性上访、未引发网络舆情、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未产生恶劣社会负面影响,完全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入罪标准,不具备刑事追责的危害后果。
庭审中,李荣维律师完整结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系统阐述本案事实认定偏差与法律适用误区,清晰论证当事人行为属于行政履职瑕疵,不具备完整的滥用职权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律师补充当事人一贯履职优良、无任何违纪违法记录、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推动问题整改、真诚悔错改错的从轻情节,请求法庭秉持审慎司法、容错纠错的司法理念,对当事人从宽处理。
办案结果:人民法院充分采纳李荣维律师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经审慎审理评议后认定,当事人在履职过程中确实存在审批流程不规范、履职不严的过错,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综合全案事实来看,当事人无徇私舞弊、故意违规的主观恶性,案件损害后果由第三方单方违规行为主导造成,其履职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较弱,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结合当事人初犯、履职一贯良好、主动配合整改、真诚悔错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构成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本案胜诉彻底保住了当事人的公职身份、职业前途与个人征信,避免了家庭与职业生涯的崩塌,是基层公职人员渎职类案件精准轻判的典型成功案例。
律师价值:李荣维律师精准区分公职人员履职瑕疵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滥用职权罪主客观构成要件及渎职司法解释,成功否定案件核心因果关系与恶劣后果认定,打掉实刑追责风险。凭借精细化、体系化辩护,将重罪追诉风险降为定罪免罚结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整保住其公职与人生前途,彰显精细化刑辩的核心实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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