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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国田律师为刘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成功争取不批准逮捕

发布日期:2026-05-01    作者:闫国田律师
闫国田律师为刘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成功争取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刘某以废品收购为业,将自有厂房短期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危险化学品(K胺),但对产品属性及危险性完全不知情,仅收取固定租金,未参与生产管理。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刘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闫国田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刘某,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
 代理辩护策略
 闫国田律师围绕“不构成犯罪 + 无社会危险性”双主线制定辩护方案:
 1. 从主客观要件入手,论证不构成危险作业罪
 主观上,刘某无危险作业罪的犯罪故意——其常年从事废品收购,无化工行业经历,对涉案产品名称、属性、危险性完全不知情;仅收取固定场地租金,未参与生产、管理,无明知危险而放任的意志,更无主动协助、教唆的主观意愿。过失行为依法不构成本罪。
 客观上,刘某未实施危险作业核心行为,仅提供租赁场地,并非危险作业的实施者或安全管理责任人;涉案生产行为持续时间短,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实际危害后果,不具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所要求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 论证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闫律师逐项指出:刘某有固定居所与职业,无逃跑隐匿风险;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极低;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终止租赁关系,无妨害诉讼之虞。同时引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强调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进行,无羁押必要。
 3. 强调取保候审条件完备
 刘某家属自愿提供保证人担保,愿严格履行保证义务,确保刘某随传随到、不妨碍诉讼。
 结果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为刘某行为不符合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且无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专业度体现
闫律师在审查逮捕黄金期内及时介入,从主客观要件全面论证不构成危险作业罪——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危险作业行为且无现实危险;同时以无社会危险性、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双重发力。检察机关全部采纳辩护意见,以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实现审前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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