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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国田律师为谭某涉嫌诈骗罪成功争取不批准逮捕

发布日期:2026-05-01    作者:闫国田律师
闫国田律师为谭某涉嫌诈骗罪成功争取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谭某为客户提供协助办理信用卡、推广POS机等经营性服务,按每台1998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并约定信用卡开通或POS机刷卡满1万元后10个月内返还。后因部分客户未达返还条件即要求提前退款,谭某将部分保证金临时挪作经营周转,沟通不畅引发争议。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谭某刑事拘留,并提请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闫国田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谭某,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捕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代理辩护策略
 闫国田律师围绕“民事纠纷 + 不构成犯罪 + 无社会危险性”三条主线制定辩护方案:
 1. 从行为本质入手,论证系民事合同纠纷,无非法占有目的
 闫律师指出:谭某与客户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就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条件达成明确约定;谭某实际开展了服务工作,具有真实履约行为;未达到返还条件的客户单方要求退保,谭某临时挪作经营周转属于民事资金使用争议,无逃匿、失联、挥霍等行为。据此,缺乏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不符合任何财产类刑事犯罪的构成。
 2. 运用刑法特别关系,主张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且未达追诉标准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特别关系,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应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规范。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六十九条明确,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为二万元以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亦确认“数额较大”起点为二万元。据谭某供述,涉案总金额不足二万元,尚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
 3. 论证情节显著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闫律师逐项论证:谭某系初犯、无前科,涉案金额刚达普通诈骗罪追诉门槛,情节显著轻微;无实施新罪、毁灭证据、串供、逃跑、打击报复等任何社会危险性情形;家属已足额筹措涉案资金,但公安机关不接受退赔,矛盾具备化解基础。同时引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强调对轻罪案件应优先适用非羁押措施。
 4. 强调取保候审条件完备
 谭某父亲自愿担任保证人,愿严格履行保证义务,确保谭某随传随到、不妨碍诉讼,具备取保候审的充分条件。
 结果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律师专业度体现
 闫律师在审查逮捕黄金期内及时介入,精准定性本案为民事服务合同争议,从“无非法占有目的”“应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且未达二万元追诉标准”“无社会危险性”“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四个维度层层递进,形成严密辩护体系。检察机关全部采纳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情节轻微为由不批准逮捕。成功实现审前有效辩护,避免不必要羁押,充分彰显刑事辩护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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