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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国田律师为夏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成功争取不批准逮捕

发布日期:2026-05-01    作者:闫国田律师
闫国田律师为夏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成功争取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夏某系普通务工人员,临时受雇为他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矿石运输等辅助劳务。只获取少量报酬案发后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提请大同市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闫国田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情,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争议焦点]
 
1. 夏某作为受雇佣的辅助劳务人员,其行为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形;
2. 夏某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3. 不批准逮捕是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
 
[代理辩护策略]
 
闫国田律师围绕“不构成犯罪 + 无社会危险性”双主线制定辩护方案:
 
1. 精准援引司法解释,论证不构成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一条规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闫律师逐条对照:夏某仅提供辅助劳务,未参与组织、策划、出资等核心环节;未参与利润分成,仅获500余元临时报酬;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据此提出其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法定情形。
 
2. 逐项论证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闫律师指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风险;系临时受雇,再犯罪风险为零;家属愿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同时引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第三条,强调“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3. 结合刑事政策强化说服力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出发,强调对非法采矿的组织者应依法从严,对夏某此类边缘辅助人员应依法从宽。不批准逮捕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司法温度。
 
[结果]
 
大同市灵丘县人民检察院全部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夏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从浑源县看守所予以释放。
 
[律师专业度体现]
 
1. 时机精准:在审查逮捕黄金救援期内及时介入,提交书面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的最佳结果;
2. 依据权威:准确援引司法解释条文,逐条对照论证,逻辑严密、无可辩驳;
3. 策略清晰:以“不构成犯罪”为主攻方向,辅以“无社会危险性”双重防线,确保无漏洞;
4. 政策融合:将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等司法理念与个案紧密结合,增强说服力;
5. 效果显著:成功避免不必要审前羁押,为后续不起诉或从轻处理奠定基础,彰显刑事辩护在审前阶段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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