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如何量刑?
发布日期:2026-04-30 作者:王可红律师
虎妞律师黄举维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概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金额大,受害群众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同属于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占比最大。《2023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上海市非法集资案件在金融犯罪案件占比保持七成以上。《北京市检察机关金融检察白皮书(2021-2023年)》显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占金融犯罪案件总数的87%。2023年,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等单位发布的《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22)》显示,2015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比最高(占比22.4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与我国经济发展进程紧密关联。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在单行刑法中,最高量刑为十年有期徒刑。1997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式规定于《刑法》分则中,全文吸收《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202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加大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力度,将量刑由原来的二个档位调整为三个档位,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要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要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方面的认定,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金额的认定。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方面的认定,即“主观故意”认定。尤其是涉案行为人较多的案件,不同层级的行为人对犯罪的主观认识程度及意志追求程度不同,需单独评价。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核心。根据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上四个特征可总结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其中“非法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首要特征。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非法”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单位或个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违反了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比如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等。
“公开性”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传单、推介会等对外公开宣传。实践中宣传的方式和途径较为多样,总体上分为主动宣传和放任扩散两种宣传方式,宣传途径则不固定,可以是线上也可以是线下,其目的是让不特定公众能够了解“集资信息”。
“利诱性”即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行为人承诺的利息或者回报往往很高,从而不断吸引“投资者”参与到非法集资当中。“社会性”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不特定公众”指的除了自己及与自己有一定关系(交往)的人(或团体)之外的所有人,如若吸收存款的对象是亲朋好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群体,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手段、名目十分多样,且伴随现代科技的发展不断翻新。根据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8条,以下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13)中介机构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吸收资金的;
(14)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违规情形,仍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服务的;
(15)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采取向出借人提供信用担保、通过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借贷业务等违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16)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借款人吸收资金的;
(17)借款人故意隐瞒事实,违反规定,以自己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利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借款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将吸收资金用于明确禁止的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等高风险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在陈某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3-1-113-001)中,2010年1月,陈某先担任某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银行贷款担保等业务。2011年至2013年,陈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的情况下,以月息1分5至2分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共向46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1823万元。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陈某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裁判要旨指出:“公开性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如果行为人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主动授意,或在获悉存在口口相传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时不予控制或排斥,对社会人员直接或以内部人员名义投入的资金均予以吸收的,可以认定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发生。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9条、10条规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特别是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时,可以收集运用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以上规定可总结为行为人如若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非法性”认知或认知的可能,一般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同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是利用吸收的资金进行营利。对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可参考集资诈骗罪的认定章节。
本文列举几种常见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根据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吸收存款人数、所造成的损失,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刑罚的轻重。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3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认定是实务中的难点,其认定规则与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存在区别。根据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以及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1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规则总结如下:(1)数额以行为人参与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2)行为人退还部分不扣除,作为量刑情节考虑;(3)行为人已支付给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不能扣除;(4)反复投资的本金、利息累计计算,作为量刑情节考虑;(5)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不计入;(6)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不计入。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吸收存款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三个要素定罪量刑。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其中,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属于重点惩处对象。根据2022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至第5条、第9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量刑标准见下表。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葛晓波靠谱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办案|经典办案实录,李某 + 涉嫌帮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两罪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葛晓波律师,专业靠谱深耕刑事辩护|实战案例分享:陈某兴+涉嫌贪污罪征地拆迁套取补偿款获缓刑案
- 刑事辩护不用愁!2026年7月四川专业靠谱胡本俊律师真实办案案例:王某 + 国企高管巨额贪污、挪用资金罪二审改判轻刑案
- 2026年7月四川刑辩记录:专业靠谱胡本俊律师刑事辩护办案复盘,张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不起诉案
- 2026年7月四川刑事案件找谁?专业靠谱胡本俊律师刑事辩护真实办案案例:李某某+3844万元巨额受贿客观退赃不能从轻量刑案
- 2026年7月陕西西安李明律师|靠谱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分享:刘某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案
- 2026年7月陕西西安刑事辩护业务:李明律师专业靠谱,办案实录案例分享,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案
- 2026年7月陕西西安李明律师|刑事辩护专业靠谱,真实案件案例分享:年某某涉嫌贪污罪案
- 2026 年 7 月河北衡水刑事纠纷解析,刘国良律师专业靠谱刑事辩护实例参考,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质量反诉纠纷案,供货产品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成功反诉退货退款并索赔
- 2026 年 7 月河北衡水刑辩纪实,刘国良律师专业靠谱刑事辩护胜诉案例赏析,苏某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 2026年7月河北衡水刑事辩护办案记录:刘国良律师专业靠谱刑事辩护典型案例盘点,吴某劳务合同纠纷,包工头拖欠工资拒不支付,证据补全+强制执行全额追回11.8万劳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查,最容易踩的应对误区(附实操应对方案)
- 2026年7月河北衡水刑事辩护纪实,刘国良律师专业靠谱辩护案例解读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驾)一案
- 2026年7月办案合集:河北衡水刘国良律师专业靠谱刑事辩护案例分享,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务人虚假抗辩 + 转移资产,完整证据链追回全部 26 万借款本息
- 2026年7月衡水刑事辩护总结:刘国良律师专业靠谱辩护实例参考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全责致人轻伤,积极施救 + 全额赔偿谅解,不起诉结案无犯罪记录
热门文章
- 开设赌场罪怎么判刑判几年?网络赌博如何定罪量刑判多少年
- 被同事轮流强奸(轮奸)一审判刑十年以上的刑事判决书
- 拿钱收钱替人办事被告诈骗怎么办?专业诈骗罪律师经验指导
- 手淫、口淫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卖淫行为之解析
- 开设网络赌场怎么判刑?网络赌博代理被抓判几年、开设赌场被抓后多长时间判刑
- 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
- 强奸案件中受害女方的过错责任——86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
- 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告强奸怎么办?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诬告陷害强奸会被判刑吗?强奸罪律师告诉你如何证明清白
- 我为河南杀人喂狗案主角高铁钢辩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 刑事上诉状(范文)
- 电信诈骗万怎么判刑,判几年,判多久,被拘留了多久开庭?专业电信诈骗罪辩护律师经验
- 贩卖毒品成功案例
- 和醉酒的女人发生关系就是强奸吗?
- 经典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