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以一方名义购买的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6-01-24 作者:韩翔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内购买的保险,其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用工资、奖金等共同收入缴纳保费,那么该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后一方用家庭共同收入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年金险,随着时间推移,保单积累了一定的现金价值,这部分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进行合理分割。
然而,并非所有婚内购买的保险保单现金价值都必然属于共同财产。若保险是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且婚后未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缴费,那么该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一般仍归购买方个人所有。此外,若保险合同明确指定了受益人,且保险金是基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身权益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如因人身伤害获得的保险赔偿款,这类保险金具有特定人身属性,通常也归受益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婚内保险财产归属问题时,夫妻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妥善保留保费来源等相关证据。若对保险财产归属存在争议,建议通过协商、调解等和平方式解决,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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