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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对企业内部人员行贿构成犯罪检察院未建议缓刑最终经律师辩护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025-11-28    作者:王可红律师

一、 核心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商业贿赂的案件,涉及受贿与行贿双方。
· 受贿方:
· 陈x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流程与IT管理部原高级经理。
· 刘x奎: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流程与IT管理部原高级经理。
· 行贿方:
· 单位:深圳市xx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 个人:贾x,天成公司总经理,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23年间,陈x益、刘x奎利用其在x泰公司负责IT运维、项目管理等职务便利,在与天成公司对接业务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在获取x泰公司需求、促成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
· 陈x益收受贾x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90余万元。
· 刘x奎收受贾x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
天成公司及贾x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合计向x泰公司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890余万元
二、 诉讼过程与争议焦点
1. 案发与自首:2023年12月8日,陈x益、刘x奎主动投案;2024年4月8日,贾x主动投案。三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 退赃情况:案发后,陈x益退缴315万元,刘x奎退缴204万元。审理期间,陈x益再退缴20万元,刘x奎再退缴26万元。相关单位及个人均预缴了罚金。
3. 主要争议焦点:
· 辩护人提出,陈x益在职务调整后(不再负责特定业务)所收受的好处费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 行贿方辩护人认为,应对贾x认定为单位行贿“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
三、 法院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罪名认定:
· 被告人陈x益、刘x奎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被告单位创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贾x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 争议焦点回应:
· 法院认定,陈x益职务调整后,其职责仍与原业务具有关联性,且天成公司与x泰公司的合作持续,因此贾x在此期间给予的“好处费”仍属于贿赂款,应计入犯罪总额。
· 被告单位及贾x的行贿总额高达890余万元,依法认定为“数额巨大”。
3. 量刑情节:
·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所有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 缓刑适用: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陈x益、刘x奎、贾x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宣告缓刑。
4. 最终判决:
· 陈x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刘x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贾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天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 案例启示与合规建议

本案为所有企业,特别是科技和互联网公司敲响了警钟:
1. 对员工的警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犯罪。企业员工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切勿心存侥幸,职务便利不是“提款机”。
2. 对企业的警示:以单位名义行贿,不仅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也将面临高额罚金,商誉受损更是不可估量。合规经营是企业生命线,必须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3. 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企业应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加强对采购、IT、项目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并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防患于未然。
4. 法律政策的适用:本案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行受贿一起查”的坚定立场。同时,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律也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刑初xx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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