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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险中求胜终获缓刑

发布日期:2025-09-23    作者:王可红律师
王可红律师原创)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情况
被告单位: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xx公司
辩护律师:王可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磊,xxxx公司总经理
涉案事实:2016年至2023年间,xx公司为在与上海yyyy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yy公司)的业务合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总经理x磊向yy公司流程与IT管理部高级经理xxx宗奎行贿共计人民币890余万元。
指控罪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829
二、争议焦点与辩护意见
 
1. 犯罪金额的认定
   · 辩护人提出:xx在不再直接负责电信增值业务后,x给予的好处费不应计入行贿金额。
   · 法院认定:xx职责仍与电信增值业务具有关联性,深圳xx公司为维持业务合作继续行贿,相关金额应计入贿赂总额,不予扣除。
2. 单位犯罪的责任划分
   · 辩护人主张:x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
   · 法院认定:行贿总额达890余万元,已构成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3. 量刑情节的适用
   · 辩护人强调:被告单位积极赔偿上海yy公司损失并获谅解,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法院判决:
· 被告单位深圳xx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预缴);
· 被告人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预缴)。
裁判理由:
1. 罪名成立:深圳xx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2. 量刑从轻依据:
   · x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认罚;
   · 被告单位预缴罚金,积极弥补社会危害;
   · 结合案件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对x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案件关键节点与风险应对
1. 审查起诉阶段的串供风险
   · 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曾企图串供改变涉案金额,检察院拟收押,经辩护人积极沟通,最终未采取逮捕措施,为后续从轻判决奠定基础。
2. 退赃退赔与预缴罚金
   · xxx宗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深圳xx公司x预缴罚金,体现悔罪态度,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3.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区分
   · 法院明确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但单位独立承担罚金责任,避免个人与企业责任混同。
五、案例启示与合规建议
1. 企业合规治理需强化
   · 企业应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制度,加强对高管及业务人员的合规培训,杜绝以好处费换取业务合作的行为。
2. 危机应对应依法审慎
   · 涉案后企图串供、篡改证据将加重法律风险,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3. 量刑情节的积极争取
   · 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行为是争取缓刑或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企业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4. 单位犯罪中责任分离的重要性
   · 通过预缴单位罚金、厘清个人与单位责任,可降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避免核心管理人员被实刑羁押。
六、结语
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同时也彰显了对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行为的从宽政策。深圳xx公司通过预缴罚金、x通过自首和悔罪表现,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本案也为企业应对类似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合规经营是底线,危机应对需专业,量刑机会靠主动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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