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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事务所案例,律师代理猥亵儿童案,推翻当众的加重情节,由五年起步的量刑变成二年

发布日期:2025-08-04    作者:周乃文律师
【案情回顾】2018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在东莞市长安镇,以给看动画片为诱饵,对8岁的被害人史某涵实施猥亵,手伸进其臀部,后又将史某涵带至不同地点多次实施类似行为。史父经群众提醒后当场发现并报案,张某被羁押、刑事拘留并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猥亵儿童罪,且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庭审中,张某表示认罪,但辩称猥亵时无他人在场看到。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对于列举之外场所实施性侵害犯罪的,要求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认为加重情节证据不足:案发现场为相对隐蔽的巷子,虽有两名小孩在场,但不能确定为非本案受害人,即不能认定为有其他多人在场,公诉机关指控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一加重处罚情节证据不足。1、猥亵次数存疑: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此前也曾猥亵被害人,仅有被害人陈述,证据不够充分。2、初偶犯及认罪态度:张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归案后一直认罪悔罪。

【办案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具有当众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案号:(2019)粤1972刑初129号;相较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加重情节下五年起步的量刑,实现了大幅轻判,周乃文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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