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处理之“轮流抚养”
轮流抚养方式具体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一、轮流抚养的概念及适用
轮流抚养,是指离婚时,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孩子抚养权不归一方所有,而是由双方轮流照顾孩子,法院根据双方协议内容确定双方共同拥有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轮流抚养方式适用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由法院处理
离婚有协议和起诉两种方式,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协商一致,可以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以前要求必须是任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于2025年5月10日施行后,离婚登记“全国通办”),经过1个月冷静期后,可以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民政局因其职权问题,只能要求当事人协商好孩子由某一方抚养。故达成轮流抚养的协议,需要到法院调解离婚。
(二)保护子女利益是前提
该方式与现行婚姻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不能相悖,如一方存在不利于抚养子女之情形,存在家暴、吸毒等,或者夫妻双方两地分居,就不能适用轮流抚养了。
(三)须双方协商同意
如果一方不同意,法院无权径行判决或者调解子女抚养适用轮流抚养。
二、轮流抚养方式的分歧
实务中,对于轮流抚养方式利弊分歧明显,支持者认为:相较于传统的抚养权归属判决,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轮流抚养方式既能满足离异父母双方的情感需求,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伤害更小,有利于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反对者认为,轮流抚养只是暂时搁置争议,法院只是“和稀泥”,最终问题有可能集中爆发,如一方到外地工作后就可能丧失抚养权,轮流抚养中的男女双方可能会导致教育分歧放大并激化,亲子关系会疏远等等。
笔者认为,首先,反对者的担心的问题肯定会出现,任何一项制度或者任何一种问题解决方式不可能尽善尽美,根据我国的司法制度,一项法律颁布施行之后,为了确保其实际可操作性,会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来解决实务问题。其次,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多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笔者认为还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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