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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为何“犀利吐槽”不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与正当商业评论的区

发布日期:2025-06-30    作者:张万军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广州某公司作为意大利品牌“STEG”的亚洲总代理,主张瑞安市某中心在抖音平台发布系列视频及评论,暗示其虚假宣传“STEG”为意大利品牌,如称“中国生产没关系,不要虚假宣传”,构成商业诋毁。瑞安市某中心则辩称其行为系对行业现象的正当评论,网友留言非其控制。
法院经两审终审(一审:瑞安法院(2021)浙0381民初11193号;二审:温州中院(2022)浙03民终4602号)驳回原告诉请,核心裁判观点如下:双方均从事汽车音响销售改装,属《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的竞争对手。视频受众为汽车音响经销商、改装商等专业群体,对品牌产地有较强鉴别力;瑞安中心质疑的是“品牌来源”与“实际产地”的差异,原告宣传“意大利品牌”,但产品实为中国生产,而原告确未在宣传中明示产地;虽部分用语犀利,如“戳掉行业脓包”,但整体属对行业乱象的批评,未虚构事实。当经营者宣传信息模糊(如未澄清品牌来源与实际产地区别),他人提出质疑不构成诋毁,属市场监督范畴。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广州某公司诉瑞安市某中心商业诋毁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9-2-180-001)
二、法理分析:商业诋毁的司法认定逻辑
商业诋毁的核心在于“误导性信息”的识别。本案判决确立了一套动态审查框架,需综合四重因素:
(一)以“相关公众认知”为基准线
法律上的“相关公众”非普通消费者,而是特定行业的理性人。本案中,汽车音响经销商、改装商熟知品牌运作模式(如商标注册与代工分离),能理解“意大利品牌≠意大利生产”。瑞安中心的视频未超出该群体的常识范畴,故不产生误导。反观若受众为普通车主,结论可能截然不同——这揭示商业诋毁认定需“因业施策”。
(二)信息传播方式决定法律定性
法院特别关注传播的场景与影响力,抖音虽是公开平台,但算法推送会精准触达行业用户,形成“专业圈层讨论”而非大众传播;瑞安中心仅为普通商家,非行业协会或检测机构,其言论不被视为“权威结论”,受众天然带有质疑审视态度;视频展示商标注册信息、国内外政策对比等公开资料,提供多维视角供受众判断,非断章取义。

此三点稀释了所谓“误导”的潜在风险,与蓄意编造谣言(如伪造检测报告)有本质区别。
三、商业评论的合理边界:犀利不等于违法
本案另一启示在于厘清“情绪化表达”与“违法性”的界限:
(一)合理质疑的免责空间
原告宣传强调“意大利品牌”却隐匿国产化事实,易使公众误认产地。瑞安中心揭示该矛盾,本质是市场纠偏行为。即使措辞尖锐(如称行业“脓包”),但只要基于可验证的事实(如商标注册信息、包装产地标注),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容忍的竞争手段。
(二)司法对言论自由的谦抑立场
判决书明确指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但亦强调司法不宜过度干预商业舆论场。对于行业内的批评声,只要未突破真实性底线,应优先通过市场机制(如对手澄清、消费者选择)调节,而非以诉讼扼杀质疑。这平衡了竞争秩序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驳回原告诉求的同时,仍对瑞安中心提出警示:网络言论需“理性、客观、克制”。这暗示若言论升级为人身攻击或煽动抵制,如号召“封杀STEG”,仍可能构成诋毁——情绪是正当评论的“危险放大器”。
对于企业而言,此案亦敲响警钟:宣传透明度决定维权力度。若自身信息模糊(如未清晰区分“品牌来源”与“实际产地”),不仅可能引发质疑,更将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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