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贾某珍、张某诉贾某林、贾某琴继承纠纷案—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
入库编号:2025-07-2-476-003
关键词 民事 继承 代位继承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珍、张某诉称:贾某珍、张某之母贾某华(已于2007年11月13日去世)、被告贾某林、贾某琴及被继承人贾某根系兄弟姐妹关系。2021年5月6日,被继承人贾某根因病去世,其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留有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X路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一套,未留有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两原告与两被告应各自继承涉案房屋25%的份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25%产权份额,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贾某林、贾某琴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贾某根于2021年5月2日去世,生前无配偶无子女。贾某根父亲贾某庭、母亲褚某某均先于被继承人贾某根死亡。贾某庭、褚某某生前共育有贾某根、贾某琴、贾某林、贾某华、贾某珍五个子女。贾某华于2007年死亡,生前育有一女张某。被继承人贾某根名下有案涉房产一套。
原告贾某珍在被继承人贾某根生前曾对其有过关心和照顾,但两被告相较于原告贾某珍,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
案件审理中,原告张某称两被告曾对其母贾某华有所照应,向法院明确表示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由两被告各半继承。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苏0104民初9224号民事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贾某根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X路X号X室房产,由原告贾某珍继承享有20%的产权份额,被告贾某林、贾某琴各继承享有40%的产权份额,被告贾某林、贾某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贾某珍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贾某根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贾某根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祖父母外祖母均已去世,故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的贾某根的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贾某根的妹妹贾某华先于贾某根死亡,应由其女儿张某代位继承贾某华的份额。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贾某根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证据分析,原告贾某珍与被继承人相隔距离较远,两被告相较于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原告贾某珍及被告贾某林、贾某琴对原告张某主张对被继承人贾某根名下涉案房产应继承25%产权份额,且该部分产权份额由两被告各半继承没有异议,系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依法酌定被继承人贾某根名下的涉案房屋作为遗产,由原告贾某珍继承20%的产权份额,被告贾某林、贾某琴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原告贾某珍要求被告贾某林、贾某琴配合办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法定继承中,对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第1127条、第1128条、第1130条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4民初9224号继承纠纷(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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