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谐音梗拼音注册的文字商标可能“傍名牌”、“搭便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发布日期:2025-06-21 作者:张晓晗律师
2023年7月,经市场调查,甲医药公司发现乙药房公司及其开设的连锁药店使用“大森林”字号与“大森林”商标,而“大森林”与“大参林”谐音。甲医药公司认为,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与甲医药公司均从事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零售服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理应知晓“大参林”字号及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影响力、知名度。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擅自在经营的店铺中使用“大森林”及“大森林”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侵害了乙药房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大参林”商标及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和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乙药房公司存在特定关系,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甲医药公司遂将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大森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二、法官审理及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甲医药公司依法享有“大参林”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甲医药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二是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焦点一。首先,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系经营相关药品零售,经营范围与“大参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其次,在隔离状态下比对,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使用“大森林”文字标识,与甲医药公司的注册商标“大参林”在文字构成及读音上相近,构成相似。再次,甲医药公司相关“大参林”商标经过长期、持续地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其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使用“大森林”文字标识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法院认定,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存在侵犯甲医药公司“大参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焦点二。甲医药公司在先使用“大参林”字号,且在先注册并持续使用“大参林”商标,使该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成立在后,知道“大参林”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但在医药零售等经营范围使用与甲医药公司字号在文字构成及读音上近似的“大森林”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将“大森林”作为其字号使用,主观上有攀附甲医药公司企业字号及案涉权利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抢占了甲医药公司的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立即停止侵害“大参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大森林”的企业名称,赔偿甲医药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三、以案说法
商标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听觉、嗅觉、味觉及触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比对商标中文字的读音、字形、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相似,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来源与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予以综合判断。个别企业惯于“傍名牌”,故意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文字或商标引起公众混淆以增加自身的经济效益,实则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核心部分,同样承载着企业商誉,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标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大参林”商标和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只要一看到或者听到这个商标和字号,就会很容易联想到甲医药公司。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采取“谐音法”,以“大森林”硬蹭攀附“大参林”商标及字号,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不仅仅是商品的标志,还象征着商品的品质、信誉、评价和口碑。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注意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摒弃“傍名牌”“搭便车”心理,否则将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擦亮眼睛,应从商品商标、包装装潢、产商信息等多方面识别商品,避免产生误认或混淆,确保购买到口碑佳的商品。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 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
(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甲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佛山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陈锡涛实务分享|解析 A 公司遭外观专利起诉事件:巧用专利无效宣告化解企业侵权诉讼危机
- 佛山市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陈锡涛案例分享:佛山某水刀公司遇百万专利索赔,律师巧用无效宣告逆转战局,保住千万市场
- 温州市专业靠谱的知识产权纠纷律师倪立赶实务复盘:某科技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两级诉讼维权探析
- 温州市专业可靠的知识产权纠纷律师倪立赶实务剖析:代理科技企业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
- 2026年8月法条研判与诉讼复盘双维度:2026 温州专业靠谱的知识产权律师倪立赶深度剖析知识产权商标转让纠纷,详解某科技公司诉资产管理分公司一案两级法院裁判逻
- 2026年8月佛山知产办案手记,专业靠谱的知识产权纠纷律师陈锡涛完整复盘某昌床垫企业维权案:同行照搬全套名画系列宣传体系,调整诉讼思路实现二审逆转并追加一人公司
- 2026年8月温州专业靠谱的知识产权维权复盘:倪立赶律师代理某过滤企业诉谢某侵犯商业秘密办案全纪实,详解商业秘密取证、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实操要点
- 2026年7月佛山市知识产权律师陈锡涛实务拆解:水刀企业百万专利索赔应诉案,以案释法分享专利无效抗辩实操经验
- 2026年7月温州市知识产权专业靠谱律师倪立赶,分享科技公司商标转让合同两级胜诉纠纷案例
- 2026年7月温州市专业靠谱知产律师倪立赶实务剖析,谢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复盘,深度拆解企业维权实例分享
- 2026年7月温州市知识产权纠纷律师倪立赶普法,商标法第十一条厘清商标注册禁用标志判定标准
- 2026年7月专业靠谱广东佛山知产律师陈锡涛案例分享:代理东莞电商 7 案合并专利应诉,700 万索赔案凭现有设计抗辩助客户撤诉止损
- 双方均合法持有注册商标时认定侵权需综合商标注册使用实情、保护在先权利再审驳回一审二审
- 最高法: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只会自食其果
- 手中有两个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怎么选择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