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刘某胜故意伤害案——滥用防卫权行为的认定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刘某胜故意伤害案”(入库编号:2024-18-1-179-004)源于一起因家庭情感纠纷引发的冲突。被告人刘某胜与黄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双方因情感矛盾争吵,刘某胜掌掴黄某甲。黄某甲随后求助其兄黄某乙,黄某乙遂带领李某某、毛某某等三人前往刘某胜住处质问。期间,黄某乙、李某某先后扇了坐在床上的刘某胜耳光,刘某胜随即从被中抽出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并拽住欲逃离的李某某连砍三刀,致二人分别受轻伤一级、二级。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某胜持刀砍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裁判核心观点如下:刘某胜掌掴黄某甲是引发后续冲突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黄某乙等人扇耳光系“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刘某胜直接使用菜刀砍击头部要害,属泄愤而非防卫,超出必要限度。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胜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已生效。
二、法理分析一:正当防卫的边界与“轻微不法侵害”的排除
正当防卫的核心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刑法》第20条)。但本案裁判揭示了一项关键限制:并非所有肢体冲突均能触发无限防卫权。
1.“不法侵害”的实质判断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需具有攻击性、紧迫性和一定危害程度。本案中,黄某乙等人扇耳光的行为,发生于情感纠纷引发的争吵过程中,属瞬时性、侮辱性动作,未持续威胁生命安全。法院将其定性为“轻微暴力”,本质区别于蓄意伤害的“攻击性不法侵害”。
2.滥用防卫权的典型特征
刘某胜从床上抽刀砍人,暴露出防卫意图的缺失,徒手耳光与持刀砍头之间无相当性;未尝试躲避或警告,直接动用致命凶器;针对已逃离者(李某某)追加伤害,背离防卫的制止目的。此类行为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将助长“小事动刀”的恶性循环,违背立法本意。
三、法理分析二:民间纠纷中防卫认定的特殊考量
本案裁判要旨强调:对婚恋、家庭矛盾引发的侵害,司法需更严格审查防卫必要性,其法理基础有三:
1.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
刘某胜先动手殴打黄某甲,是矛盾激化的根源。法院明确指出其“重大过错”,这与正当防卫要求的“无辜性”相悖。传统法谚“洁净之手”原则在此适用: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者,其防卫权应受限制。
2.社会伦理与比例原则的双重约束
家庭邻里纠纷中,当事人本可优先选择报警、撤离或求助第三方,如本案毛某某等人劝阻。裁判要旨特别强调“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体现两点价值导向:
1.首先是伦理要求。亲友关系需留存和解余地,避免以暴制暴彻底撕裂社会纽带;其次是比例原则,防卫强度须与侵害可能性匹配。本案若刘某胜遭围殴或持械攻击,持刀反击或可成立,但徒手耳光显然不在此列。
2.司法政策与传统文化平衡。判决书中“契合我国文化传统”的表述,揭示司法对“谦抑性”传统的尊重。儒家伦理强调“讼则终凶”,倡导非暴力化解纠纷。现代法治同样要求:能用公力救济时,私力复仇必须退让。
面对家庭纠纷引发的冲突,应遵循“避让→警告→报警→适度防卫”的阶梯式反应。直接动用器械反击,极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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