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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律师谈如何为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发布日期:2025-05-28    作者:张万军律师


污染环境罪是近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高发且争议较大的罪名之一。随着环保执法力度加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环保瑕疵可能被轻易纳入刑事追责范畴。然而,由于该罪名涉及复杂的技术鉴定、行政规范与刑法规范的衔接、主观故意的证明等问题,实践中存在大量因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而导致的无罪或不起诉案例。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作为专注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的法学教授与实务专家,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法理观点,从实务角度探讨污染环境罪的无罪辩护路径。
一、严格审查“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338条要求污染环境行为必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方可入罪。根据司法解释,“严重污染环境”既包含具体行为类型,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也包含抽象危害结果,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辩护律师需从构成要件入手,重点审查控方证据是否满足定罪标准。
(一)危险废物数量未达法定门槛
在黄某旺污染环境案((2019)冀1182刑初403号)中,法院明确指出:“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达到三吨以上的定罪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辩护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计量依据的客观性。危险废物的称重记录是否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是否留存原始记录及影像资料。若仅凭被告人供述或估算数据,应主张证据不足。
2.物质属性的精准认定:涉案物质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列明的危险废物。例如,完整铅酸蓄电池未被列入名录,仅拆解后的酸液才属于危险废物((2015)徐刑初字第125号案)。
3.行为性质的区分:若被告人仅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或销售给有资质企业,而未实施排放、倾倒行为,则不符合“处置”要件((2016)苏1204刑初120号案)。
(二)污染结果与行为无因果关系
在(2017)晋0821刑初3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虽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但氯气泄漏与其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宣告无罪。辩护律师需:
1.排除多因一果干扰。若污染区域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污染源,如(2015)栾刑初字第90号案中工厂原为铬盐厂车间,周边土壤已受污染,应要求鉴定机构说明污染物来源的唯一性。
2.科学评估实际影响。若检测报告仅笼统表述“对大气造成影响”,但未量化具体危害程度,或土壤、水质检测显示未受实质污染,应主张未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
二、全面质疑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科学性
环境犯罪案件高度依赖鉴定意见,但实践中鉴定程序违法、方法错误、标准混用等问题频发。辩护律师需从技术层面瓦解控方证据体系。
(一)采样程序的重大瑕疵
在(2018)川07刑终303号案中,法院以“采样未在排污口进行”“未排除其他污水汇入”为由否定监测报告效力。辩护时应关注:
1.采样点位合规性。是否严格遵循《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在排污口采样?若企业未设置排污口,环保部门是否说明替代采样点的合理性?
2.样本保存与流转。采样记录是否载明时间、地点、保存方式?运输过程中是否可能因蒸发、混合导致浓度变化,如何兵、朱先容案中采样20小时后水分蒸发影响数据。
(二)鉴定方法与标准适用错误
1.方法选择错误。若监测规范明确列举多种检测方法,如锌元素检测含原子吸收法、分光光度法等,鉴定机构是否说明选择特定方法的依据?在(2018)川0703刑初9号案中,法院认可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的合法性,但若方法超出委托范围或技术规范,可主张鉴定无效。
2.标准混用问题。水域功能区划与水质评价标准属不同概念。若公诉方误将水质管理目标等同于水域排放标准(如误用Ⅲ类水域标准认定排污行为),应结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否定指控逻辑。

三、切断主观故意的证明链条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但实践中常将过失或意外事件错误归责。辩护需从行为背景、认知能力、客观行为等多维度反驳“明知+放任”的推定。
(一)违法性认识不足
1.行政合规抗辩。若企业已取得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或按环保部门要求建设设施,如(2015)栾刑初字第95号案中管道按规范安装,即使因意外泄漏导致污染,亦属缺乏违法性认识。
2.行业认知局限。对于专业性强的问题(如危险废物与普通废物的区分),若被告人基于行业惯例误判物质性质,可主张无犯罪故意。例如,将医用橡胶瓶盖视为普通废料收购。
(二)共同犯罪中犯意联络缺失
在(2018)冀11刑终505号案中,张某波因不明知燃料掺入危险废物,二审改判无罪。辩护要点包括:
1.上下游行为隔离。若被告人仅参与合法环节,如销售合规产品,对他人后续非法处置不知情,应否定共犯责任。
2.经济利益驱动与犯罪故意的区分。不能因被告人追求降低成本即推定其默许污染行为,需结合合同约定、质量异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反对违法处置。
四、善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程序违法可能直接导致关键证据失格,辩护律师需敏锐捕捉程序漏洞。

(一)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
1.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应全程录音录像。若未录制或录像不完整,可主张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行政证据转化瑕疵。环保部门移交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是否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若行政程序违法,应主张不得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用
对于专业性极强的鉴定问题,可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采样方法、检测限值、数据误差等提出质疑。例如,在(2018)川0703刑初9号案中,辩护人通过专家质证,成功揭示原始记录审签日期早于分析日期的程序硬伤,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
五、情节轻微辩护
若案件存在“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形,应坚决主张法定不起诉。例如:
1.危害结果消除。如周某某案中危废被及时清理且未造成实际污染;
2.法定标准边缘。如处置危险废物数量略超三吨但及时中止。
污染环境罪的无罪辩护需要技术思维与法律思维的深度融合。律师需精准打击鉴定意见的“科学包装”,瓦解控方构建的链条,同时善用合规整改等政策性工具,在坚守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随着环保司法从“结果惩罚”向“风险预防”转型,真正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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