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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发布日期:2025-05-23    作者:蒋奉军律师

1.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3.未到法定婚龄(指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最后,如果是在被胁迫、患有严重疾病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婚姻,均属于可撤销婚姻,应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自知道对方患有严重疾病之日起、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因此,这3种情形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而是属于可撤销婚姻,大家应该注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限制自由)、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患有严重疾病)

同时,千万不要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否则会面临刑事、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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