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钢苑律师劳动律师团队:李某诉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入库编号:2023-07-2-186-010)
2019年1月11日,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向一线运动员李某出具《欠条》,明确载明拖欠其2018赛季绩效工资及中甲联赛赢球奖金共计295,200元,并承诺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然而,俱乐部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李某遂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款。
一审法院(2021)内01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判令俱乐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全部欠款。俱乐部不服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2021)内01民终624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的核心观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明晰了体育仲裁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持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因此,运动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二、法理分析
(一)工资欠条的“双重属性”与程序选择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工资欠条的法律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工资欠条具有双重属性:
债权凭证属性:欠条直接确认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金钱债务,可视为普通民事债权关系,劳动者可据此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报酬属性:欠条内容源于劳动关系,但因其已转化为明确债务,法院无需审查劳动关系存续或解除等复杂问题,故可简化程序。
张万军教授进一步分析,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设立初衷是为高效化解劳动争议,但若争议仅涉及“欠付金额确认”而无其他劳动关系争议,要求劳动者先行仲裁反而增加维权成本。本案中,法院直接受理符合“司法便民”原则,亦与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相契合。
(二)《体育法》与民事特别法的衔接适用
本案另一亮点在于厘清了《体育法》与民事法律的适用关系。根据《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体育仲裁仅处理“竞技体育纠纷”,而劳动争议明确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张万军教授强调,这一规定具有两层意义:
明确管辖边界:运动员追索劳动报酬的纠纷本质仍是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应归入民事审判范畴,避免因管辖不清导致程序空转。
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体育行业具有特殊性,但运动员的工资权与普通劳动者无异。《体育法》排除体育仲裁的适用,实际是引导运动员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更全面的救济。
此外,张万军教授特别提及《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则在本案的适用。实践中,劳动者常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较长而忽略时效问题。本案中,李某在出具欠条后三年内起诉,符合时效规定。这一细节提示劳动者:即便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还款承诺,仍需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规则。张万军教授总结,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工资欠条”案件的简化处理既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也彰显了民事法律与特别法的协调适用,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体育行业用工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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