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工伤认定中的适用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年12月,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核心争议在于新兴业态从业人员高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高某系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员工,从事外卖送餐工作。2018年8月8日6时45分,高某在家中为电动车充电时,因电池故障引发火灾,导致其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张,高某事发时未通过接单APP开始工作,电动车属个人财产且非工作必要工具,事故系电池故障及个人操作不当导致,不应认定为工伤。门头沟区人社局及北京市人社局则认为,高某充电行为系为送餐工作所做的必要准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日常工作需使用电动车完成送餐任务,充电行为与其工作直接相关。尽管事发时高某尚未接单,但电动车充电是开展送餐的必要前置步骤,且充电时间处于合理的工作准备时段内。此外,外卖行业具有工作场所灵活、时间弹性的特点,高某的居住地作为其充电场所,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最终,法院认定门头沟区人社局及北京市人社局的工伤决定合法,驳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入库编号:2023-12-3-007-003)
二、法理分析
(一)新兴业态下“工作时间”的弹性化认定
传统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通常指用人单位规定的考勤时间或实际执行工作任务的时间。然而,随着外卖、网约车等新兴业态的兴起,从业人员的工作模式呈现碎片化、灵活化特征,若机械适用传统标准,可能造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缺位。
本案中,法院将“工作时间”延伸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所需的时间”,正是基于新兴业态的特殊性。外卖员的工作时间并非固定打卡制,而是以接单为节点动态展开。高某在正式接单前为电动车充电,虽未进入接单状态,但充电是确保后续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准备,属于“工作时间前后”的合理范畴。这一认定体现了对劳动者实际工作流程的尊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即扩大工伤保护范围,避免因形式化标准导致实质不公。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简单以“充电行为发生在非考勤时间”为由否定工伤性质,而是结合行业特点,将“弹性时间”纳入法律解释框架。这种动态认定方法为新兴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与功能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场所”通常指用人单位能够直接管理的物理区域,但外卖、快递等行业的工作场景具有流动性和分散性,若拘泥于传统定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覆盖。
本案中,高某的居住地虽非公司规定的工作地点,但法院将其充电场所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这一结论的逻辑在于:外卖员的工作场所不限于接单后的配送路线,还包括为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准备区域。电动车充电是送餐服务的核心环节,居住地作为充电地点,与其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关联。法院通过“功能解释”方法,将“工作场所”扩展至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合理区域,既符合法律目的,也适应了新就业形态的发展需求。
(三)“预备性工作”的实质关联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预备性工作”,需与本职工作具有实质关联。实践中,如何界定“关联性”常引发争议。本案中,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张电动车充电属于个人行为,但法院结合行业特性,认定充电行为系送餐工作的必要前提。
从法理角度看,判断“预备性工作”应遵循两个标准:一是必要性,即该行为是否为开展工作的必经步骤;二是直接性,即行为与工作内容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高某的充电行为直接服务于送餐工具(电动车)的使用,若不充电则无法完成配送任务,因此具备必要性和直接性。此外,法院强调“确有证据证明关联性高”,避免将无关个人行为纳入工伤范围,体现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
本案裁判要旨表明,新兴业态工伤认定需突破传统框架,通过目的解释和功能解释,实现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的衔接。法院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预备性工作”的弹性化认定,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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