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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件上下家的死刑适用

发布日期:2025-05-07    作者:张万军律师
入库编号:2025-06-1-356-001
章某龙贩卖、运输毒品、方某生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案件上下家的死刑适用
关键词 刑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死刑适用 毒品上下家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章某龙与冯某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贩毒。5月18日,章、冯二人乘车从江西省景德镇市前往广东省惠来县。次日凌晨,经冯某旺介绍,章某龙向被告人方某生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500克。后章某龙将上述毒品贩卖。同年6月底,章某龙打电话向方某生求购毒品,并给方某生汇款12万元。同月28日,章某龙乘车从景德镇市到惠来县,支付8万元现金给方某生,购得毒品并乘车返回。7月2日 3时许,公安人员在江西省高速公路余江服务区抓获章某龙,并当场查获6大袋甲基苯丙胺共计5920.3097克、1小袋甲基苯丙胺7.886克、1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1.7084克。同月8日,公安人员抓获方某生,查获甲基苯丙胺44.7461克。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龙于2003年6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8年11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7)赣02刑初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章某龙、方某生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二人分别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8)赣刑终 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91780536号刑事判决:一、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核准被告人章某龙死刑;二、撤销一、二审裁判中对被告人方某生的量刑部分。三、以贩卖毒品罪改判被告人方某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章某龙已被执行死刑。
裁判理由
被告人方某生、章某龙系贩卖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主要是同宗的7400余克甲基苯丙胺,虽然数量巨大,但二人罪责有明显区别,章某龙主动向方某生约购毒品,积极筹集毒资,长途、跨省贩运毒品。方某生收到毒资后才临时购进毒品转手倒卖,并非持毒待售。据此,章某龙犯罪的主动性更强,对促成毒品交易所起的作用和罪责明显大于方某生。章某龙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方某生无犯罪前科,罪责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
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未达到数量巨大的,一般不同时判处死刑;达到数量巨大以上的,也应综合考量慎重决定死刑适用。至于是判处上家死刑,还是判处下家死刑,要结合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毒品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
一审: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赣02刑初8号 刑事判决(2018年5月11日)
二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赣刑终200号 刑事裁定
(2019年12月9日)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刑核91780536号 刑事判决(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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