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刑事量刑基本方法及计算公式
发布日期:2025-04-06 作者:王景林律师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问题提出
《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聚众斗殴的一般情形,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具有法定特殊情形,则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罪名条文的规定,基本上采用上述格式。前面系罪状描述,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如行为、主观故意、情节等。后面系法定刑规定,列明刑罚种类、幅度或具体刑期。可以看出,这里只是给出了刑罚幅度,并未具体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比如: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等等。
之所以要颁布量刑指导意见,旨在规范量刑,避免量刑人为畸轻或畸重,尽可能做到“同案同判”,体现司法公正。利用刑法条文及量刑指导意见,如何确定具体刑罚标准,这就涉及量刑的基本方法,笔者在此简要探讨。
二、刑事量刑基本方法
司法实务中,量刑主要涉及三个步骤: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第一步: 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是第一步。为了使刑事量刑统一,常见犯罪通常会有明确的量刑起点供参考。
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多次聚众斗殴;(2)聚众斗殴双方人数超过十人、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根据上述规定,聚众斗殴一般情节,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具有特殊情节的,量刑起点为三至五年。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这是第二步。
公式:基准刑=量刑起点+量刑情节1+量刑情节2……基准刑通常只能是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可能小于量刑起点。
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聚众斗殴一般情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聚众斗殴单方参与人数超过三人或双方总人数超过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聚众斗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6)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对于聚众斗殴的特殊情节,该实施细则亦规定了详细的刑罚量。
按上述量刑指导意见举例:聚众斗殴一般情节,造成两人轻微伤,双方共有九人参加。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造成两人轻微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双方共有九人参加,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这样算起来,基准刑可以在一年七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之间。
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这是第三步。实践中,犯罪行为人可能具有单个或多个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如果被告人具有单个量刑情节,可以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计算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举例:某一聚众斗殴案件的基准刑是2年,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50%,则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2年X(1-50%)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实务中,将量刑情节分为两个层面:
第1层面量刑情节12种,分别为: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2层面量刑情节: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根据量刑情节属于不同层面,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只有第1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如果被告人只具有多个第1层面上的量刑情节,计算口诀:部分连乘,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调节比例)X(1±调节比例)……
举例:某一聚众斗殴案件的基准刑是2年,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他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则计算公式为:2年X(1-50%)X(1-30%)。
2)只有第2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如果被告人只具有多个第2层面上的量刑情节,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计算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调节比例……)
举例:某一聚众斗殴案件的基准刑是2年,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2年X(1-30%-20%)
3)同时具有第1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如果被告人同时具有第1层面和第2层面多个量刑情节,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加减。计算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X(1±调节比例)……X(1±调节比例±调节比例……)
举例:某一聚众斗殴案件的基准刑是2年,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他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2年X(1-50%)X(1-30%)X(1-30%+20%)。
通过上述方法调节基准刑后,可以最终确定宣告刑,但需注意以下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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