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POS机虚构交易套现,一商家被判刑!(转)
发布日期:2025-03-28 作者:赵丽律师
2020年1月,被告人贾某办理了POS机,商户名称为“天津市XXX服装店”。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贾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使用该POS机为本人及他人共计15张信用卡虚构交易、刷卡套现。蓟州法院审理认为,贾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还可能涉及洗钱等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合法合规使用金融工具,切勿因一时之利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公众号:天津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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