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指定”“法定/法定继承人”,理赔金的性质、归属?
引言:
配置保单时,受益人一栏如果填写“法定”或“法定继承人”,是否意味着没有指定受益人?将来的理赔金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吗?下面就保单受益人“指定”或“法定/法定继承人”两种方式的不同、运用场景作一比较分析。
受益人:“指定”“法定/法定继承人”,理赔金的性质、归属?
吴振举
案例回放:
8年前,李某购买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一份,保额30万元,受益人一览为“法定”。
半年前,李某意外身故,李某的父母、妻子、债权人围绕30万元理赔金,发生纷争。债权人认为受益人“法定”,说明没有指定受益人,理赔金应属遗产,应先偿还债务;李某的家人则认为,保险理赔金属于他们,不应偿还李某生前债务。
试问:当保险的身故受益人为指定、法定/法定继承人时有何不同,两种情形下理赔金的性质与归属?
法律规定:
1、受益人为指定、法定、法定继承人时的处理
(1)《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2)《保险法》第40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保险法司法解释三》(2020修正)第9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保险金“变为遗产”的规定
《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案例解读:
保单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有二种。
1、“指定”受益人
保单指定受益人的,理赔金归指定的受益人。这也是相对于遗嘱而言,保单在分配财产或传承家族财富时的“对象确定”和“确保给到”“私密、快捷、少纷争”的价值所在,也是较为常用的方式。
如,张总想给妻子、年幼的儿子以照顾,就可以采取此“指定”受益人的方式。
若利用“指定”方式,建议充分利用不同“顺位”、不同“比例”的架构优势,作好对受益对象的不同安排。
2、法定受益人:即合同中受益人一栏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俗称“法定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分析如下:
(1)约定“受益人”为法定,此时受益人范围是确定的,即“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而不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因此,也有将此时的受益人形象地称为“法定受益人”(即法律帮你指定的受益人)。
(2)在受益人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此时的保险理赔金,就不是“遗产”,当然就具有隔离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税负的隔离功能,原则上也不用考虑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了。
本案例中,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即李某的妻子、父母等继承人为受益人,由他们按比例分割获得的理赔金,因为此时的理赔金不是“遗产”,因此债权人不能要求继承人以“此受益金”偿还李某生前债务。当然,债权人可以要求李某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李某生前的债务。
建议:
根据前文分析,小结与提示如下:
1、指定受益人
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身故理赔金归指定的受益人。
2、法定受益人:受益人一栏约定“法定”或“法定继承人”的。
(1)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即理赔金原则上由被保险人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均分,没有第一顺位的由第二顺位的均分。
此时的理赔金的性质仍为“受益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可以隔离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税负,及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需结合未来相关规定)。
(2)保险公司面对众多不确定的继承人(受益人),可否向持有保险单的继承人直接理赔?
实务中,如果只是一个继承人持有保险单来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常常担心给付错误而造成损失,故在无法确认被保险人究竟有多少“继承人时”,就会采取拒绝给付保险金,让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提起诉讼来解决。对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第14条有规定,保险人向持有保单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完成理赔义务,其他继承人若觉得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可向拿到保险理赔金的继承人提起诉讼解决。
3、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法定继承人”的运用场景示例。
场景一:利于和谐家庭关系。
此种方式,既“确定了受益人的范围”又利于和谐家庭关系,适合于部分人群,如日后想给特定的家庭成员以照顾,但出于复杂(不很和谐)家庭关系的考虑,又不方便“指名道姓”的选择受益人的投保人。
如,再婚的张先生爱自己的现任妻子,也想给自己前婚的孩子有所保障,但是再婚妻子与前婚子女的关系不是很融洽。在没有分别为妻子、前婚子女等进行其他保障安排的情况下,为自己投保,就可以选择“法定”或“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既可以在日后达成分别照顾家人的目的,也可以和谐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当然,可能时最好为妻子、前婚子女配置不同的保单)。
场景二:减少理赔金“遗产化”,给家人更多保障。
实务中,保单多指定一人为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单一受益人先去世没有重新指定其他受益人等情形下,理赔金变为遗产,面临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可能。因此,如果希望给家人“必要的”保障,采取“法定”或“法定继承人”的方式,就可大大减少这种情形的发生。
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定”的方式比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更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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