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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常识梳理上册

发布日期:2025-02-18    作者:魏兴宁律师

一、离婚的方式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想要离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需慎重签订,例如不要附加如债务还清之日起方可离婚等条件,因为这种附加条件会被认为双方未对离婚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离婚登记机关不会受理。
2.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双方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三十天冷静期:申请后会有三十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诉讼离婚:
1.准备证据:
(1)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丢失的,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查婚姻登记档案后出具,无婚姻档案的,由相关单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2)夫妻感情状况证据: 如果一方有动粗、动手伤人的情况,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单位证明或者当地组织、居委会证明; 一方有外遇的,要提供单位的处分决定,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 隐瞒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婚前治疗医院的证明及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
(3)子女抚养相关证明(如果有争议):子女年龄证明; 子女主要跟随谁生活,要提供当地组织证明;关于离婚后哪一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有利的证明,包括经济收入、住房、身体状况证明(指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疾病诊断证明);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选择父母抚养要有书面明示。
(4)住房争议相关证明(如果有争议):承租契约或产权证; 本人或对方有无其他房屋证据; 单位对离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见。
2.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常见诉讼离婚的诉请
(一)请求判决离婚
(二)抚养权、抚养费的确定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五)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六)经济帮助费的主张
三、离婚-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法定的常见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为与他人同居;若以夫妻名义则构成重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种行为严重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当存在此类情形且调解无效时,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会对家庭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因感情方面出现矛盾而分居达到两年的时间,这显示出夫妻关系已经处于较为严重的破裂状态;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也可认定为感情破裂。(二)其他情形: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难以共同生活,可视为感情破裂。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精神病的存在且无法治愈对夫妻关系有着重大影响,可被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这种欺骗行为破坏了婚姻的信任基础,可认定感情破裂。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反映出夫妻关系的破裂。5.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包办、买卖婚姻本身就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婚后未建立感情或者一方随即提出离婚,可认定感情破裂。6.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这种涉及到婚姻忠诚方面的问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认定感情破裂。7.一方被依法判处刑罚,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的长期徒刑或者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可认定感情破裂。8.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这种情况对夫妻关系有着极大的影响,可认定感情破裂。9.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虐待、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家庭关系,若经教育仍不改且另一方不谅解,可认定感情破裂。10.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的:因这类因素引起感情变化,在判决不离后关系仍无改善,也可认定感情破裂。1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种生理方面的问题且难以治愈影响到夫妻关系,可认定感情破裂。1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在涉及军人婚姻的特殊情况中,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配偶要求离婚可被认定感情破裂。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未明确列举但确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总结:性格观念不和,不想一起过了)。四、抚养权的确定(一)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孩子抚养权:1.不满两周岁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2.两周岁及以上八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根据有利原则确定。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3.八周岁以上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当父母之间因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时,法院会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二)其他影响抚养权确定的因素1.抚养能力和条件方面:(1)经济情况:例如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物质生活保障,在双方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可能更有利于获得抚养权。(2)居住环境:稳定、安全、适宜孩子成长的居住环境也是考量因素之一。(3)抚养意愿和陪伴时间方面:有更多时间陪伴孩子、真心愿意付出的一方,在争取抚养权上更具优势。例如一方工作较为清闲,能够有更多时间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等,相比工作忙碌经常无暇顾及孩子的另一方,更可能获得抚养权。2.如果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会影响其对孩子的抚养,从而不利于争取抚养权。(1)双方品德和健康状况方面:品德良好的一方在抚养权的争夺中更有优势。例如,思想品质好、有正确价值观的一方,能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可能难以获得抚养权。例如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孩子可能判归男方抚养;男方有类似情况的,孩子可能判归女方抚养。另外,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如果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五、抚养费数额
(一)抚养费确定的依据:
1.子女的实际需要:这是确定抚养费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因为在父母离婚后,要保障子女的生活质量尽量不受影响,使其能健康成长。例如,子女的日常生活开销、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课外辅导费等)、医疗费用等都属于实际需要的范畴。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1)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金额为其固定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如果需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情况: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的比例确定。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不同,发达地区的生活成本可能较高,而偏远地区相对较低。所以在确定抚养费时,也要考虑当地的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确保抚养费能够满足孩子在当地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特殊情况对抚养费确定的影响
1.有特殊情况时比例可调整: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抚养费的比例。例如,孩子有特殊的健康问题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或者父母一方收入较低但另一方收入极高等情况,可以对抚养费比例进行调整。
2.关于增加抚养费:
可增加的情形:即使在离婚时已经确定了抚养费数额,但如果出现了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或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等情况时,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并且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说明:如2018年5月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张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到2024年9月,随着孩子成长,生活、教育所需费用增加,原定抚养费已无法满足需求,李某以女儿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这是合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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