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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果认为某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疑,有权直接鉴定吗?

发布日期:2024-11-06    作者:张静律师

继承纠纷第170讲:法院如果认为某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疑,有权直接鉴定吗?
律师解答:不能,我国法律并无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公民启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特别程序,所以法院只能是告知质疑人,可以提起特别程序(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来认定该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质疑人拒绝提起特别程序,则法院也可以根据现有证据直接判决该协议或该行为是否有效,一般是认定有效的。由此可见,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特别程序并非民事诉讼案件的前置必经程序,法院有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依据证据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如下面这个案件中,母亲在遗嘱中指定自己侄子作女儿(精神残疾一级)的监护人。其他亲属不同意,认为该女儿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要有监护人存疑,但该亲属又不提起特别程序。最终法院直接认定该女儿属于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的行为有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张三女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首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特别程序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我国法律并无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公民启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特别程序? 而且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特别程序亦非民事诉讼案件的前置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有权依据证据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张三女的民事行为能力已经有中国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一级)佐证,且张三女的法定监护人谭母在遗嘱中亦已经说明“谭侄子生前照顾,出钱出力,不胜感激;女儿张三女,1969年8月28日生,有精神疾病,无法照顾及料理我的身后事,女儿现在亦被侄儿谭侄子照顾,继子亦无照顾我生活起居……”,因此自愿将其名下财产交由谭侄子一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谭侄子担任张三女的监护人是谭母意定监护的体现,且已经过张三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 故张二儿称谭侄子不宜在本案中担任张三女的监护人,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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