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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第150讲:继承人能直接拿遗产去还债吗?

发布日期:2024-11-05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需全体继承人同意,如果某继承人擅自拿遗产去还债,属于未经他人同意处分遗产,是无效行为。其他继承人可要求其支付应分的遗产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去世后,留有公积金48万。祖父取出这个钱。后面妻子起诉分割,祖父辩称钱已经拿去还丈夫生前的债了,没有了。法院审理后认为,归还债务必须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单独还债行为无效。判决祖父将妻子应分得的32万支付给妻子。如后续债权人主张债权,可另案根据继承比例起诉各继承人承担。

判决书节选:
关于被继承人张父的住房公积金?被继承人张父死亡时住房公积金余额为483956.55元,已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上述金额转入张大女的账户,张大女将其中48万元转给张祖父? 以上事实已由张祖父、张大女与徐母当庭确认? 该483956.55元住房公积金属于徐母及张父的夫妻共同财产,徐母及张父各自占有1/2份额,被继承人张父去世后,其名下1/2份额应当作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由徐母及张祖父、张大女共同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故关于被继承人张父的483956.55元住房公积金由徐母及张祖父、张大女共同继承,徐母占有2/3份额(即322637.7元),张祖父、张大女各占有1/6份额(即80659.425元)? 关于张祖父辩称已将该48万元替被继承人张父归还债务,该行为未取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张祖父擅自处分他人应分得的遗产行为无效,故张祖父应归还徐母应分得的住房公积金322637.7元,归还张大女应分得的住房公积金76702.875元? 如债权人主张债权,可另案根据本案徐母及张祖父、张大女所继承遗产的范围按比例主张各继承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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