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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追赶致人坠楼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24-10-22    作者:朱地路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9日,文某加入以吴某为上线的传销团伙。文某欲发展被害人张某为下线,某日,多次联系被害人张某,骗张某来北海市“搞项目、看工程”。2016年10月14日11时许,张某从四川老家来到北海市,文某接站并带张某到北海市银滩等地游玩。而后,文某带张某到其租住的北海市某小区喝酒,期间,因张某不同意加入传销组织,二人发生争吵。同日23时51分许,张某为摆脱文某的控制,逃出出租房屋,文某持菜刀追赶,张某逃跑至楼梯转台处,用手机报警称被传销组织挟持,请求救援,并打电话给其妻子杜某,称在逃命,要杜不要给其打电话。文某追至楼房一楼出口处,听到打电话声音,遂向上查看。张某见文某持刀追来,欲爬出6楼至7楼楼梯台窗外逃跑致坠楼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腹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当日,文某被抓获归案。

案件焦点:

文某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持刀追赶张某,张某爬窗坠楼,文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文某犯罪后,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避重就轻,试图逃避罪责,且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任何损失,认罪、悔罪态度不好,应于严惩。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丧葬费等费用。

律师解读:

本案控辩双方出现不同观点。文某认为其只是持刀追赶被害人张某,张某的死亡与文某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人认为,文某持刀追赶被害人,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是被害人坠楼的直接原因,文某应承担刑法的责任。被害人是文某以看工程名义叫来案发地,在双方喝酒期间,文某威胁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继而发生争吵,文某持刀追赶被害人,被害人在楼梯6楼爬窗欲逃跑,文某明知再追赶被害人,在被害人就要跳楼的情况下,仍然持刀追赶被害人致其坠楼身亡。因此,本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体现在文某故意伤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虽然文某持刀威胁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追赶被害人但没有实施具体砍人的行为的情况下,但其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明确,故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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