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抵押车的风险
事发经过:
经朋友介绍,被告Z将其购买的浙JKXXX宝马汽车以13万元卖给原告M。2021年X月XX日原告M将13万元支付给被告Z,被告Z将车辆交付给原告M。同年6月13日,涉案轿车被被告W偷开走,原告发现后雇车追随,现该车被被告W停放在XX市XX停车场。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代理过程及结果:
赵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多次与委托人沟通,查阅了本案相似案例,又通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即使Z对案涉车辆无所有权和处分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M与被告Z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不因此无效,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节。现涉案车辆被被告W偷开走,致使原告M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2、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W辩称:“我没有签过任何欠条和车辆买卖协议,我只是和S签订过汽车租赁协议”。仅是被告W的一面之词,且被告W一审中也信誓旦旦提出做笔迹鉴定,后不知道何种原因又放弃鉴定。
根据涉案车辆信息查询情况显示,该车只有抵押情况记录,并未标识为盗抢车。涉案车辆作为贵重物品,被告W在车辆不知所踪的情况下,只是自行寻找,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不符合常理,让人匪夷所思,百思不得其解。
3、即使存在涉嫌犯罪这种情况,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排斥被害人为追回损失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也不排斥被害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对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就剥夺了被害人选择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损失的权利。
判决结果:
因案件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驳回原告起诉。
赵律师温馨提示:
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总量越来越大,由此派生出的新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抵押车买卖纠纷成为突出的问题,成为网络、电视等媒体关注的焦点,但对其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购买抵押车95%的人看重的是价格,抵押车超低的价格让许多人对抵押车有购买的想法。但“超低价格”也是陷阱,如果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卖出价只有十几万元或者更低,那么这辆车的来源就值得怀疑了。许多无良商家串通一气坑骗消费者,却又巧妙设计,恰好能规避公安部门的刑事打击,不少购车者碰到这种情况往往只能忍气吞声吃哑巴亏,其实购车者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但因本案涉嫌诈骗,法院已交公安机关)。
购买抵押车的风险的确存在,如果购买者不注意的话,将会给自身带来非常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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