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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点和亮点

发布日期:2024-07-10    作者:李政律师

《刑法修正案十二》已于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正案主要涉及七条修改内容,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对依法严惩行贿犯罪以及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严惩行贿犯罪
行贿人围猎是当今社会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的惩处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的功能。此次修订主要从两个方面:
1、是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法档次,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明确从重处罚的七类行贿行为有: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违反犯罪活动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2、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以及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如单位行贿罪增加一档,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将法定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体现了依法严惩的态度。

二、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针对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关键岗位人员以权谋私、侵害企业利益情况突出。修正案12、加大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财产犯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12施行前,刑法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69条已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但这些法条没有把民营企业纳入法益保护的范围。本次修改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营企业及国有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关背信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要受到相应刑罚。增加规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相关背信犯罪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形式需求,对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本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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